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兴县泽源煤业有限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4-03-22

吕环罚字〔2024007

当事人名称:兴县泽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喜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3058853743Q

地址:吕梁市兴县奥家湾乡奥家湾村喝水沟

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精煤棚、中煤棚堆存约10000吨原煤,煤棚未按要求进行全密闭,易产生扬尘污染;

2.你公司矸石场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截水沟,矸石填埋场覆土厚度不够且未压实,导致矸石自燃,有可见烟气。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勘验笔录: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煤棚未全密闭、矸石场未按要求建设截水沟和矸石填埋场覆土厚度不够且未压实,导致矸石自燃的情况;

2、证人证言:2023年12月25日《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煤棚未全密闭、矸石场未按要求建设截水沟和矸石填埋场覆土厚度不够且未压实,导致矸石自燃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图片)3份,证明你公司煤棚未全密闭、矸石场未按要求建设截水沟和矸石填埋场覆土厚度不够且未压实,导致矸石自燃现象;

4、书证: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依法生产的企业;

5、其它资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第45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矸石场未按环境保护标准采取防洪措施和防自燃措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吕环罚告字〔2024〕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1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9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违法行为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46万元。

两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罚款金额为54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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