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城县三角选煤有限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4-08-01


吕环罚〔202435

交城县三角选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胥春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27858440422

地址:吕梁市交城县夏家营镇覃村西北

我局于20246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东北侧原料库出入口及道路地面积尘重,未采取洒水、清扫等措施,控制粉尘污染;                 

2、你公司厂区出口运输车辆出厂时未经洗车平台,扬尘严重。

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4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4年6月6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贮存堆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应当在出入口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3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对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1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肆万贰仟元整,并责令你公司加强管理,及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厂区粉尘污染物排放;

对行为2:依据《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物料堆放场所、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物料堆放场所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场所责任单位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2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为陆万元整,并责令你公司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洗车平台正常运行;

二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罚款金额为壹拾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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