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4-09-24
吕环罚〔2024〕43号
当事人名称:中煤苏村(中阳)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文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6996023
地址:吕梁市中阳县张子山乡庄上村
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原煤、精煤棚破损;厂区地面未硬化,积尘未及时清扫、洒水,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4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4年3月18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2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的函》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于5月17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按程序组织举行了听证会,根据听证笔录和现场核查笔录,你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无异议,并向我局递交分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鉴于你公司违法问题整改积极,危害后果轻微,同意分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捌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