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4-11-06
吕环罚〔2024〕52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锦瑞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道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4158110P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坪头乡磁窑沟村
我局于2024年6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委托山西晋轩宇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DW002雨水排口和矿井水排口出水进行采样监测,2024年7月26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晋轩宇航(2024)06117号)显示:矿井水排口出水水质COD浓度为28mg/L,超过《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4/1928-2019)表1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限值40%。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我局委托山西晋轩宇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DW002雨水排口和矿井水排口出水进行采样监测;
2.证人证言: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产生的矿井水外排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4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5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4年6月24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备案表》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其他资料:2024年7月26日,山西晋轩宇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晋轩宇航(2024)06117号)、7月29日送达回执,证明你公司矿井水排口出水水质COD浓度超标排放的事实,且已送达你公司。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7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贰拾柒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