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4-11-11
吕环罚〔2024〕60号
当事人名称:吕梁市离石区城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景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MA0GUKE251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义居村
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第四轮次推送问题,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对车牌号京N2R065的车辆进行检测,该车辆具备一键解除防抱死功能,检测过程中初检使用了稳态工况法,复检使用了双怠速法,且未检测NO污染物,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范要求,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减少检测项目,于当日出具了检测结果合格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141102062403191452561526)。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视听资料: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综合监管平台拍摄的调阅照片(图片)1张,证明你公司检测过程中初检使用了稳态工况法;
3.书证:2024年10月12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20405340992)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4.其他资料:你公司出具检测结果合格的《汽车排放检验报告》(141102062403191452561526)复印件1份,与视听资料2相印证,证明你公司复检使用了双怠速法,未检测NO污染物,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5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2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金额为壹拾万零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
同时,责令你公司加强管理,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要求,保证机动车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