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4-12-09

吕环罚〔202462

当事人名称: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炎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2520318U

地址:吕梁市柳林县庄上镇庄上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你公司洗煤厂环评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要求生活污水送往兴无煤矿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外排,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洗煤厂通往兴无煤矿共用的生活污水处理站的生活污水管道已断开,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3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4年7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山西省柳林县兴无煤矿选煤厂技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山西省柳林县兴无煤矿选煤厂技改工程环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S-8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叁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承办   

技术支持:吕梁市政府政策研究和信息服务中心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9号

版权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网  晋ICP备06004910号-1  网站标识码:1411000003

晋公网安备 141100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