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4-12-31
吕环罚〔2024〕67号
当事人名称:吕梁市天利和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MA0K3LM176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坪头乡呼家山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0万吨干粉砂浆项目于2024年7月15日办理项目备案证,备案总投资为185万元。项目于2024年9月购买二手设备并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该项目主体设施已建成,已安装部分配电设施,处于停建状态,该项目于2024年9月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书,未依法报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2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4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1份、《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及项目总投资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4〕6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I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壹万捌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