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5-02-12
吕环罚〔2025〕3号
当事人名称:山西东江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冬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43537693G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坪头乡雒家庄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车牌号为晋JK0175的清扫车于2024年11月14日将约3吨厂区道路清扫污水拉运至矸石填埋场进行排放,与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不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4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4年11月14日投诉举报人拍摄的照片(图片)2张,证明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4年12月9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生产能力核定项目210万t/a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生产能力核定项目210万t/a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0万吨/年重介洗煤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200万吨洗煤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适合的主体。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2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金额为捌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公司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