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梁市离石区田东洗煤厂)

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5-03-28

吕环罚〔2025〕4号

当事人名称:吕梁市离石区田东洗煤厂

法定代表人:薛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2728176607A

地址: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界茆村

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厂处于停产状态,厂区露天堆放煤泥约300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你厂填埋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填埋场贮存的尾煤部分未进行黄土覆盖,排水系统不完善。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勘验笔录: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的以上违法情况;

2.证人证言: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授权委托人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的违法事实;

3.视听资料: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8张,证明你厂上述违法行为的现象;

4.书证:2024年12月3日现场检查时,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第24-26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是适合的主体及填埋场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

上述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上述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留置送达你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吕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4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罚款金额为叁万陆仟元整。

行为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9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罚款金额为肆拾陆万元整。

二项违法行为共计处罚:罚款金额为肆拾玖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罚款缴纳方式:请即提供你厂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缴款办理人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相关信息(送达回执载明或发送至邮箱llssthjjfsjk@163.com),到我局开具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将应缴款项按照缴款书中的缴款方式缴入吕梁市财政专户或吕梁市财政汇缴专户。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吕梁市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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