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5-09-12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局有关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晋环发〔2025〕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环函〔2025〕335号)的精神,市局进一步规范明确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有关事项如下:
一、明确检查定义范畴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晋环发〔202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所指涉企执法检查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检查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包括业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机构开展的执法检查。
涉企检查按照实施方式分为有计划行政检查和触发式行政检查。有计划行政检查是指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其他有检查计划的行政检查;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非现场检查等发现问题线索引发的行政检查。
对行政处罚立案后的现场检查、整改复查、按保密规定开展的涉密检查、外省市经营主体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的检查、无照经营者的检查行为暂不纳入本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范围。
二、明确执法检查主体资格
(一)执法主体限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是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或者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检查。
(二)执法辅助要求。检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对执法检查予以协助。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检查单位应严格加强对执法检查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不得以协助执法检查为名,自行开展执法检查相关现场工作。
(三)归口业务管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涉企检查的归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涉企检查的归口管理工作参照市局规定自行确定。
三、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除触发式执法检查外,有计划执法检查均应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一)各检查单位执法计划制定要求。根据管理与检查需求,每年12月底前各检查单位要编制并报送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填报《科(股)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表》(见附表1)。市局各科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收集整理。各分局股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分局确定负责归口管理的部门统一收集整理。各单位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分别经市局、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制定要求。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要围绕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服务保障生态环境年度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把好涉及水、气、土、固废等多个环境要素检查统筹关,全面科学谋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不同层级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同一检查对象均有检查计划的,及时协商后由一方独立检查或开展联合检查。能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的,尽量实施联合检查,能压减的一律压减,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有效减少涉企检查频次和数量,避免出现无差别、拉网式检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及频次、检查主体及方式、检查依据和责任单位(科股室)等。
四、履行入企执法检查审批
(一)入企执法检查审批。实施入企执法检查的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凡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综合类执法检查的,填报《局(分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批表》(见附表2),市局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分局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凡属于单项或单类执法检查的,市局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分局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每月30日前,市局各科室应将涉企检查(审批)情况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统一汇总,分局各股室应报本局确定的归口管理科室或单位汇总。
在紧急情况下开展的触发式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后5日内补充填报《局(分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批表》。
(二)涉企执法检查相关要求。任何涉企执法检查前都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按照相关执法检查程序制作《局(分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等相关执法文书(见附件3),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实施。涉企执法检查前未报批检查方案、检查审批表和检查通知书的,一律不得开展入企执法检查。检查后要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结果,确保入企执法检查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五、执法检查频次上限
按照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要求,全市各级检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线限制。
附件:1.《科(股)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2.《局(分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批表》
3.《局(分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
附件1
科(股)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单位: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时间及频次 | 检查主体及方式 | 检查依据 | 责任单位(科股室) |
1 | |||||||
2 | |||||||
3 | |||||||
分管领导审批 | 年 月 日 | ||||||
检查单位负责人审批 | 年 月 日 |
制表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此表仅限于市局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需要计划入企开展执法检查的科(股)填写。
2.此表须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制定,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各分局涉企执法检查计划的归口管理工作参照市局规定自行确定执行。
3.“检查对象”可以按照行业类型、区域类型、特殊类型等分类填写,也可以按照企业具体名称填写。
4.“检查依据”主要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确需要到企业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核实的执法依据。
5.上级转办、领导批示等比较紧急的执法检查不在计划之内。
附件2
编号:
局(分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审批表
(仅限于内部审批)
被检查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任务来源 |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 |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数据监测 □媒体曝光 □其他 □应被检查人申请(可多选) | |
检查事项 | |
检查时间 | |
检查地点 | |
检查方式 | □现场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检查方案 | 后附:检查方案 |
检查频次 |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次,本次为第次。 (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的除外) |
检查人员数量 | |
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注意事项】
1.凡检查必审批。原则上一事一批,高频、量大的可以批量审批,但应当在审批时附详细清单;原则上应当事前审批,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2.检查事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对检查事项有编码的,也可以只填写编码。
3.检查方式主要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方式包括查阅复制资料、询问、抽样(采样)、现场检查(勘验)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视频连线等。
4.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被检查人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检查频次一栏可不填写具体内容。实施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不需重复报批。
5.检查人员数量要填写是否有执法辅助人员等,以及具体人数。
6.行政检查审批表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3
局(分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编号:
(被检查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根据 ( 法律依据名称 ) ,决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检查。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姓 名 : 行政执法证号:
姓 名 : 行政执法证号:
二、行政检查时间及地点
时 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时分
地 点 :
三、行政检查法律依据
四、行政检查内容及方式
请提供下列材料、物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各项检查活动。如拒不配合检查,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一)材料、物品清单:。
(二) 到场配合行政检查的人员:。
(三)其他: 。
五、行政检查频次
本次检查系 □日常检查 □专项检查,年度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次,本次为第次。
本次检查系根据 □投诉举报 □转办交办 □数据监测 □应被检查人申请 □媒体曝光 □其他发起的行政检 查,不受年度检查频次上限限制。
六 、权利告知
(一)如你单位发现存在行政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情形,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二)如你单位认为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工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申请回避。是否同意 回避的决定将在日内作出并告知你单位,回避申请审查期间 不停止行政检查。
(三)你单位有权监督行政检查工作全过程,如认为行政检查侵犯你单位合法权益,有权投诉举报、依法获得救济。
( 四 ) 其 他。
行政执法主体 ( 印 章 )
年 月 日
行政执法主体联系人、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送达方式和地址:
【注意事项】
1.凡检查必通知。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检查的,应当口头通知,并及时向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报告和补办手续。
2.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可与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等配合填写,以简化文书填写内容。
3.行政检查同步开展音像记录的,应当在文书中予以说明。
4.文书背面应当印制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是国务院办公厅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的负面清单制度,聚焦于约束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执法和任性检查。
“五个严禁”包括:严禁逐利检查;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严禁变相检查。
“八个不得”具体规定:不得接受企业馈赠、报酬或福利待遇;不得参加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转嫁检查费用或强制选择中介机构;不得随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不得乱查封、扣押、冻结或责令停产停业;不得将考核与检查频次、罚款挂钩;不得以观摩、督导等名义变相检查;不得由非授权主体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