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1-0046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文机关: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04日
标      题: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吕梁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4日

  一、制定本《方案》的意义

  1.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山西省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晋环发2021]3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吕梁市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査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巩固和深化“十三五”期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成效,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工作目标 
  全面抓好产废单位、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主体责任,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水平利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产废、经营单位数据库,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数量及种类,提升全市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坚决遏制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
  三、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是落实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提高守法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 体系,执行危险废物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等,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属地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安排部署,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 
  (三)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市级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分局进行督查考核,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
  (四)突出重点考核对象
  识别重点产废单位和其他产废单位,突出对经营单位、重点产废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及以上的企业)、上年度考核不达标或者基本达标单位的考核。结合往年考核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行业、企业等开展专项抽查考核。
  四、培训范围  
  1.市级培训范围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和相关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以及产废重点单位、经营单位(包括豁免经营单位、收贮单位)环保负责人。 
  2.县级培训范围 
  辖区内工业危险废物、汽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环保负责人,以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
  五、开展抽查考核 
  1.企业自查 
  各产废单位及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完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完成整改。鼓励各单位邀请同行、环保专家开展自査,要定期不定期组织自查,要切实查准问题、整改到位。各单位要对照《指标体系》所列检查项目与内容分门别类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与考核档案。
  2.县级检查考核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指标体系》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考核,同时填写《被考核单位现场检查基本情记录表》,2021年5月底前完成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査考核,6月底前完成二类及以上汽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考核,7月底前完成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检査考核。此外,对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整治范围内的单位,要同步现场填报“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APP。同时对各基本达标、不达标单位开展复查考核。 
  3.市级抽查考核 
  2021年1-7月,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指标体系》要求,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抽查考核和复查考核,同时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査考核工作考评表》(以下简称《考评表》,见附件5)要求,7月底前完成对各县(市、区)的督查考核。 
  六、考核结果报送 
  各县(市、区)考核结束后,填报《2021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考核结果统计表》,并按照《考评表》进行自评打分,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督査考核情况,形成工作报告,于2021年8月底前一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
  七、考核相关要求
   (一)确保抽查比例
  1.市级抽查考核
  (1)经营单位:抽查全部经营单位
  (2)重点产废单位:抽査总数量不少于40家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数量不少于20家 
  (4)对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本年度要继续考核,对新纳入危险废物全口径清单和上年度未抽查考核的产废单位作为抽查重点。
  2.县级检查考核
  (1)经营单位、收贮单位、豁免经营单位:全部考核。
  (2)产废单位:全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二类及以上汽修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乡镇以上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3)县级考核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考
  评等级为C级。
  (4)对县级考核上报考核合格率与市级抽考核合格率相差超过20%的,全市通报批评。
  (二)明确考核重点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考核重点单位包括:全部经营单位,豁免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收贮单位;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吨的重点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重点行业包括:涉及化工、焦化、牒炭、冶炼、煤气生产与
  供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医药、电子元器件制造、机械加工等行业
  (三)强化制度落实,突出系统运用 
  1.严格管理计划及备案 
  各县(市、区)从2021年起,执行管理计划固废系统与书面双备案,各单位要按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完成书面填报并同步在固废系统予以申报,管理计划须执行零报告;各县(市、区)在完成书面备案的基础上,同步完成固废系统电子确认备案。对发生重大变更时亦需同时备案。管理计划备案必须于每年度1月底前完成。 
  2.如实申报登记
  各县(市、区)要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按照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吕环办发〔2021〕6号)要求,在固废系统上组织做好2021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申报2020年度危废实际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等情况),申报登记须执行零报告制度。从2021年起申报登记以固废系统申报为准,取消纸质申报登记表。各产废单位在完成固废系统申报登记后,要同步打印申报结果存档备査。申报登记必须于每年度1月底前完成。 
  3.完善管理台账
  各县(市、区)要督促各产废单位参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附件3,进一步规范产生、贮存、转移及自利用处置等合账记录;督促各经营单位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完善危险废物接收、产生和利用/处置记录。 
  4.落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各县(市、区)要监督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落实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与转移联单制度;监督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经营单位完成许可证变更;监管产废、经营单位完成危险废物代码的变更;监督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经营单位申领危险废物虚拟许可账号;监督豁免运输(未豁免转移环节)、处置、利用环节的产废单位与经营单位执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 
  (四)严抓问题企业,开展专项检查 
  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指标体系》中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认真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考核打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立行立改、限期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对考核基本达标、不达标的单位要进行二次复核,确保整改到位。
  (五)严格考核纪律,打击违法行为
   考核工作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检查中发现的未设置危废标识标志、不执行转移联单、废物去向不明、产废数量种类与生产工况明显不符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情况,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故意违法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按程序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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