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18-01711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 | 2018年11月28日 |
标 题: | 吕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环发〔2018〕279号 | 发布日期: | 2018年11月28日 |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有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晋环环监〔2018〕9号),吕梁市环保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晋环环监〔2018〕9号),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坚决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企业自觉守法成为常态,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全面提升监管执法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全面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形势分析会,分析研判执法形势,确定监管执法工作重点。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职责,每年制定本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分解任务并抓好落实。(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二)加强队伍建设。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证件、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按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局办公室牵头, 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三)加强装备建设。开展“单元化”执法装备建设,按照每4名执法人员为一个执法单元,每个单元配置四台执法记录仪、一套便携式现场执法工具。根据政策配置相应的执法车辆,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工作效能。(局办公室牵头, 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四)打造执法铁军。继续开展执法大练兵,通过对全体执法人员开展实地培训、实战练兵,不断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全面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市环境监察支队牵头, 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二、强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
(五)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企业依法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六)强化责任追究。市、县(市、区)环保局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需移送监察机关处以行政处分的案件,应将案卷移送监察机关追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应将案卷移送公安机关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三、强化监管重点,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
(七)强化监管重点。电力、钢铁、冶金、化工、焦化等
行业企业,各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全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现“全覆盖”排查。各县(市、区)环保局每年要组织技术专家对本行政区内大型全业进行全面检查,确定重点环境问题和监管重点,并纳入监管档案。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市环保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并在官方网站公示。(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八)明确抽查主体。按照《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辐射环境监督站受市环保局委托,依据职能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九)确定抽查比例。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辐射环境监督站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并保证每年对本行政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四、强化科技支撑,实现精准执法
(十)创新执法手段。加快建设完善污染源实时自动监控
体系,依托热点网格、在线监控、无人机、远程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精准化水平。 (局规划财务科、大气污染防治科、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信息中心负责落实)
(十一)实现精准执法。开展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平台”实时推送的网格报警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格报警信息跟进核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督办制度
(十二)畅通举报渠道。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12369环保举报管理工作的通知》(晋环函〔2018〕251号)要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12369环保举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24小时12369投诉举报渠道畅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举报案件的受理、办理、反馈回访等工作。(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十三)建立工作机制。定期召开12369专题会议,切实
解决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环境污染问题。建立12369环保举报督查督办机制,督促相关部门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督办要求,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对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矛盾。(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十四)接受社会监督。按照“谁办理,谁公开”的原则,
在官方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将举报情况、调查结果、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六、强化铁腕执法,形成执法震慑
(十五)强化工作机制。全面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禁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加强部门合作,对重大案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局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支队、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十六)保持高压态势。以各类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和重点行业企业为重点,聚焦突出问题,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严肃查处无证排污、超标排污、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恶意排放生产废水以及非法贮存、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弃物的违法排污行为,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局政策法规科、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牵头,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十七)查处典型案例。坚决惩治任性违法,坚持有案必
查,严肃查处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拒不纠正、虚假整改等
违法乱象。对有案不查、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市环保局将责令纠正或者直接查办。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等重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查处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局政策法规科牵头,市环境监察支队、监控中心、辐射环境监督站和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七、明确事权,形成责权明晰的监管执法体系
(十八)明确事权责任。按照生态环境部省以下环保机构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要求,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执法,强化市、县属地监管责任。按照边界清晰、分工合理、监督有力、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垂改方案中明确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的事权与责任。(局办公室幸头, 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十九)公开法定职责。2018年12月15日前,市、县(市、区)环保局在官方网站公布本部门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局法规科、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八、落实“放管服”要求,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二十)禁止“一刀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禁止“一刀切”,特别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期间,被督察地方应按要求立行立改、边督边改,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懒政、敷衍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局法规科、 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二十一)严肃追责问责。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制定、实
施可行的监管执法措施,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落实)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2018年12月5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将具体实施方案和联系人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每年12月15日前,各县(市、区)环保局将本单位落实本实施意见工作进展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环境监察支队。对不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将通报批评;对责任不落实、推诿扯皮、工作不到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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