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2-7246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09日 | |
标 题: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环函〔2022〕196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09日 |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落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有效防范新增土壤污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2021年已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重点监管单位,各县(市、区)分局要督促企业完成隐患排查问题整改,并按照相关技术指南要求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报告,由所属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专家评审。2022年8月底前各县(市、区)分局统一将2021年已完成的土壤隐患排查报告报市局备案(附件1)。
二、对于2022年新增的重点监管单位,按照“指南”要求,以厂区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编制土壤隐患排查报告和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报告,由所属生态环境分局组织专家评审。2022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分局统一将2022年通过专家评审的土壤隐患排查报告报市局备案(附件1)。
三、对于已按照“指南”完成首次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重点监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各县(市、区)分局要督促重点监管单位按照“指南”要求开展后续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四、已按照“指南”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的重点监管单位,有新、改、扩建项目的,各县(市、区)分局要督促重点监管单位在投产后一年内开展补充排查。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作为我市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重点工作内容,各县(市、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亲自部署,建立工作推动机制,责任到人,指导企业有序开展隐患排查,严格落实整改方案,切实消除土壤污染环境隐患。市局将不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现场抽查检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市局将按季度对各县(市、区)分局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工作进行调度(附件2)并通报进展情况。
附件:1.县(市、区)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备案表
2.县(市、区)重点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调度表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____县(市、区)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备案表 备案编号: | ||||
一、单位信息 | ||||
企业名称 | ||||
企业地址 | ||||
名录类别 | 停产/在产 | |||
二、报备单位情况 | ||||
报备单位(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通讯地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三、编制单位情况 | ||||
编制单位(盖章)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备案材料 |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报告 | |||
主管部门意见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 |
附件2
_____县(市、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调度表
行政区划(县) |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业类别 | 实施排查时间 | 是否开展土壤隐患排查 | 是否制定隐患整改 方案 | 计划完成整改时间 | 整改措施涉及设施设备提标改造 | 整改台账所列隐患点完成整改数 | 是否开展自行监测 | 自行监测结果 | ||||||
是 | 否 | 是 | 否 | 整改台账所列隐患点数 | 是 | 否 | 是 | 否 | 超标 | 不超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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