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4-3704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07日
标      题: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考核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环函〔2024〕12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07日



吕环函2024123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王鹏

电 话:15035840568

附件:1.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考核细则

2.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管理考评指标评分表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20245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

考核细则

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从业者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在我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运行维护的第三方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

二、考核方式

(一)采用运营机构上报考核材料的形式,运营机构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局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吕梁市在线监控现场端综合管理平台”中的相关指标,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打分。

(二)运维单位每季度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分数在81100分,认定为优秀;分数在6080分,认定为合格;分数在60分以下,认定为不合格。

三、评分标准

运营机构考核得分=基础分+现场分。具体为:运营机构首次考核时,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对其服务能力评价,得出“基础分”,满分为40分,每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运营机构须及时提交相应支持材料,对基础分进行修正;每季度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日常检查和平台巡检等发现的问题,对运营机构“现场分进行打分,满分为60分。运营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等级得分80分及以上为服务质量等级优;60分及以上至80分以下为服务质量等级良;60分以下为服务质量等级差。

(一)基础分(40分)

运营机构对本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负责,和各分局随时对“基础分”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扣分。

1.基础能力13分(指标1

1运营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营机构须在吕梁市范围内设有常驻办事机构,具备开展日常办公、设备维修、运行管理等基本工作的条件。(4分)

2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三年内无因运维违规被处罚或者犯罪记录;具备质控标样配制能力,或与具备配制能力的单位签订标样供应合同,并保证标样的准确性;开展比对和定期校验。(5分)

3运营机构须在吕梁市范围内建有专门的备品备件库,配备足够数量的自动采样设备、主分析仪、数采控制单元等备机配备满足运行需要的常用耗材备品备件,保证常用消耗品的及时更换,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点、建立出入库手续。(4分)

2.人员配备10分(指标2

1)运营机构须配备足够的运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对站点运行情况开展现场复查(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复查记录。(4分)

2)运营机构每12个废水或每8个废气自动监控站点至少配备2名现场运行人员同时开展运营工作(配一台运行车辆),运行人员须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安装、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能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服务。(5分)

3)运营机构保障吕梁市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现场运行人员,应在吕梁市或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1分)

3.内部规章制度10分(指标3

1)运营机构须建立完善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与运行服务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并落实人员培训、岗位责任相关制度,具有设备操作、使用、维护管理规程,设备运行、巡检、定期校准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等。(5分)

2)运营机构须建立完善的值班工作制度,有专人24小时对所运维的站点数据进行巡检,对监控中心发现的问题或者突发情况及时调处,对重大会议或者活动期间站点的稳定运行进行保障。(5分)

4.档案管理7分(指标4

1)运营机构实行一厂一档,在吕梁市内常驻机构应保存仪器设备档案、设备调试记录、设施验收记录、设施备案资料、备品备件出入库记录等资料。(3分)

2)在自动监控站点应放置监控设备调试、验收、备案资料,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记录;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故障维修档案记录。(4分)

(二)现场分(60分)

1.监控站点规范化建设情况9分(指标5

监控站点(包括排放口、站房、自动监控设施等)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要求。考核过程中每发现一个站点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扣3分,扣完为止。

1)废水采样管线长度不超过50m,采样点位于明渠测流段上游、流路中央。

2)废气采样管线长度原则上不超过70m ,不得有“U”型管路存在 。

3pH探头上应无污垢或结垢,流量计应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供电线路、数据采集传输线路应置于线槽内置顶高架,给排水管路采用硬管离地架设,并标注管路名称和水流方向。

5)运营机构使用的设备、备件及提供的设备协议标准应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明确的监控站点建设要求。

2.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25分(指标6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要求。考核过程中,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5分(有备注的按照备注扣分),扣完为止。

1)质控、校准工作及检查考核过程中测试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实样比对、校验工作及检查考核过程中比对、校验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3)自动监控数据的传输及存储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分析仪器数据、数控单元数据、监控平台数据三者一致性误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4)质控校准、比对校验、维护维修记录应与数控单元、分析仪器(现场端数据库)记录相一致。

5)废水监控设施标准曲线系数、消解温度和时间等仪器参数设置与备案资料一致,量程设置符合要求。

6)站点分析仪器、数控单元内数据应保持完整;如因软件升级、仪器更换导致数据缺失的,应能提供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

7)运行站点自动监控设施(含自动采样器、视频监控、门禁)运行正常,仪器检测间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试剂充足(至少满足一周测量需求),试剂标签规范(包括品名、配置人员、生产或配制日期、有效期或有效时间);仪器载气压力表和钢瓶气体压力表设置合理,气体压力符合技术规范。

8)仪器标准物质、内部管路及易耗品落实定期更换,内部管路无结垢现象,各部件能正常运作;及时排除设备故障,耗品故障件更换记录和进出库清单一致。

9)能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运行相关记录,如正常运行期间的日常运行、质量控制与保证、监督核查、运行维护记录,故障期间的故障诊断、故障期保障、故障维修记录,停运期间的停运前、停运期、重启前维护记录,废液处置记录,以及缺失、异常数据记录等。

10)监控房内应张贴管理制度牌、人员岗位职责牌、操作规程牌、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牌、备案参数牌。

11)运营机构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含吕梁市自动监控运行周报)。

12)运营机构责任导致排污单位因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受到行政处罚。(本条扣10)

13)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中被发现问题的,造成严重影响的。(本条扣20)

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明确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要求。

(三)运行站点平台管理要求16分(指标7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要求。考核过程中,每发现一项不符合要求扣4分(有备注的按照备注扣分),扣完为止。

1)所运行的监控站点平台运行率不达标的(国发平台传输有效率不低于95%),每发现一户扣4分。

2)因仪器故障原因导致自动监控站点数据超标,被污染源监控平台推送电子预警、要求现场核实反馈的。

3)流量计异常,运维未及时发现或异常大数据不及时标记导致排放量失真。

4)出现设备故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或更换备机的。

5)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明确的运行站点平台管理要求。

(四)考核资料上报情况10分(指标8

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运营机构以正式文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一季度《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管理考评工作报告》《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管理考评指标评分表》,未按时上报或上报虚假材料的扣10分,上报内容不全的,根据短缺情况,酌情扣分。

四、有关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末位淘汰和诚信黑名单机制,每季度按照《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管理考评指标评分表》(附件)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一个自然年内综合考核结果未达到(不含)601次,进行责令整改、警示约谈;综合考核结果未达到(不含)602次,按规定取消其在全市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运营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涉嫌实施、参与、协同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纳入运营机构诚信档案,经查实的一律取消运营资格并禁止参加我市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其他情形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按照吕环函〔202450号文件要求,对辖区内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应以运营机构的基本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以及所承担运维业务的质量状况作为主要检查内容。重点查核各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档案记录的完整性,运行维护的规范性,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情况。各分局检查发现辖区社会化运营机构实施、参与、协同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要依法进行处置,同时将相关处理情况上报市局

运营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一季度《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管理考评工作报告》《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管理考评指标评分表》,包括:(一)运营机构的报备情况;(二)运营机构的人员、办公场地、实验室、仪器设备车辆等技术能力建设情况;(三)运维机构的制度建设、运维档案建设情况;(四)运营机构对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运维情况包括运营点位的详细情况;(五)运营机构所运营范围内企业巡检、校准、校验情况,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情况,掉线、异常数据快速响应情况、自动监测设备故障处置情况;(六)社会化运营机构不良运维记录情况;(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运营机构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上报的材料做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2

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管理考评

指标评分表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完成情况(自评)

指标1:基础能力
13分)

1、运营机构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营机构须在吕梁市范围内设有常驻办事机构,具备开展日常办公、设备维修、运行管理等基本工作的条件(4分);2、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三年内无因运维违规被处罚或者犯罪记录;具备质控标样配制能力,或与具备配制能力的单位签订标样供应合同,并保证标样的准确性;开展比对和定期校验(5分);3、运营机构须在吕梁市范围内建有专门的备品备件库,配备足够数量的自动采样设备、主分析仪、数采控制单元等备机,配备满足运行需要的常用耗材备品备件,保证常用消耗品的及时更换,根据使用情况定期清点、建立出入库手续(4分)。


指标2:人员配备(10分)

1、运营机构须配备足够的运行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对站点运行情况开展现场复查(重点排污单位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建立复查记录(4分);2、运营机构每12个废水/8个废气自动监控站点至少配备2名现场运行人员同时开展运营工作(配一台运行车辆),运行人员须经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安装、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能提供24小时不间断的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服务(5分);3、运营机构保障吕梁市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现场运行人员,应在吕梁市或公司所在地缴纳社保(1分)。


指标3:内部规章制度(10分)

1、运营机构须建立完善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与运行服务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建立并落实人员培训、岗位责任相关制度,具有设备操作、使用、维护管理规程,设备运行、巡检、定期校准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等(5分);2、运营机构须建立完善的值班工作制度,有专人24小时对所运维的站点数据进行巡检,对监控中心发现的问题或者突发情况及时调处,对重大会议或者活动期间站点的稳定运行进行保障(5分)。


指标4:档案管理(7分)

1、运营机构实行一厂一档,在吕梁市内常驻机构应保存仪器设备档案、设备调试记录、设施验收记录、设施备案资料、备品备件出入库记录等资料(3分);2、在自动监控站点应放置监控设备调试、验收、备案资料,仪器校准、零点和量程漂移、重复性、实样比对和质控样试验记录;例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仪器设备的检修、易耗品的定期更换、故障维修档案记录(4分)。


指标5:监控站点规范化建设情况(9分)

1、废水采样管线长度不超过50m,采样点位于明渠测流段上游、流路中央(3分);2、废气采样管线长度原则上不超过70m ,不得有“U”型管路存在 (3分);3pH探头上应无污垢或结垢,流量计应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3分);4、供电线路、数据采集传输线路应置于线槽内置顶高架,给排水管路采用硬管离地架设,并标注管路名称和水流方向(3分);5、运营机构使用的设备、备件及提供的设备协议标准应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3分);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明确的监控站点建设要求;


指标6: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25分)

1、质控、校准工作及检查考核过程中测试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5分);2、实样比对、校验工作及检查考核过程中比对、校验结果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5分);3、自动监控数据的传输及存储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分析仪器数据、数控单元数据、监控平台数据三者一致性误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5分);4、质控校准、比对校验、维护维修记录应与数控单元、分析仪器(现场端数据库)记录相一致(5分);5、废水监控设施标准曲线系数、消解温度和时间等仪器参数设置与备案资料一致,量程设置符合要求(5分);6、站点分析仪器、数控单元内数据应保持完整;如因软件升级、仪器更换导致数据缺失的,应能提供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相关凭证(5分);7、运行站点自动监控设施(含自动采样器、视频监控、门禁)运行正常,仪器检测间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试剂充足(至少满足一周测量需求),试剂标签规范(包括品名、配置人员、生产或配制日期、有效期或有效时间);仪器载气压力表和钢瓶气体压力表设置合理,气体压力符合技术规范(5分);8、仪器标准物质、内部管路及易耗品落实定期更换,内部管路无结垢现象,各部件能正常运作;及时排除设备故障,耗品故障件更换记录和进出库清单一致(5分)。9、能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运行相关记录,如正常运行期间的日常运行、质量控制与保证、监督核查、运行维护记录,故障期间的故障诊断、故障期保障、故障维修记录,停运期间的停运前、停运期、重启前维护记录,废液处置记录,以及缺失、异常数据记录等(5分);10、监控房内应张贴管理制度牌、人员岗位职责牌、操作规程牌、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牌、备案参数牌(5分);11、运营机构在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中发现问题,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含吕梁市)(5分);12、运营机构责任导致排污单位因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受到行政处罚。(本条扣10)13、在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检查中被发现问题的,造成严重影响的。(本条扣20)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明确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要求。


指标7:运行站点平台管理要求(16分)

1、所运行的监控站点平台运行率不达标的(国发平台传输有效率不低于95%)(4分),每发现一户扣4分;2、因仪器故障原因导致自动监控站点数据超标,被污染源监控平台推送电子预警、要求现场核实反馈的(4分);3、流量计异常,运维未及时发现或异常大数据不及时标记导致排放量失真(4分);4、出现设备故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复或更换备机的(4分);5、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文件明确的运行站点平台管理要求(4分)。


指标8:考核资料上报情况(10分)

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运营机构以正式文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上一季度《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管理考评工作报告》《吕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社会化运营机构管理考评指标评分表》,未按时上报或上报虚假材料的扣10分,上报内容不全的,根据短缺情况,酌情扣分







梁市生态环境办公室20245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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