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5-46975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吕梁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8月11日 |
标 题: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吕梁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环发〔2025〕7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11日 |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
现将新修订的《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生在本市境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后,根据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举报方式】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网络、微信和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方式主要包括:
(一)电话举报:12345;
(二)微信网络举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
(三)来信来访举报: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举报要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在吕梁市行政管辖区域内;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反映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资料证据;
(三)有奖举报应当为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因信息不准确或利用网名造成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对于匿名举报并查实的案件,结案后能够确认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四)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网民在各类网络平台发布、评论(举报)环境污染线索,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的,可给予奖励。
第五条【举报范围】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以下举报事项为一般举报事项: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因城镇排水管网存在缺失破损、错漏混接、淤堵塌陷等问题,导致生活污水直排溢流;
(三)水质明显异常(发黑、发黄、发白等)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河段长度100米(含)以上或河流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
(四)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颜色明显异常(如发黑、发白等)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河流、水库、坑塘、沟渠等公共空间水体(不含经营性水体);
(五)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未验先投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
(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七)“散乱污”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二、以下举报事项为较大举报事项: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造成环境污染但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
(四)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污染物,尚未构成犯罪的;
(五)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被处以五十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的;
(七)公安部门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五十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三、以下举报事项为重大举报事项: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五)其他构成污染环境犯罪或因单个违法行为被处以一百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第六条【奖励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规定的举报人,负责查处举报事项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发放举报奖励,奖励方式分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可以单独发放,也可以同时发放。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
第七条【奖励标准】在符合举报奖励原则的基础上,需要对举报人发放奖金奖励的,给予举报人100-10000元以下人民币的奖励(含税):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举报事项的,奖励人民币1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举报事项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至第(八)项举报事项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一)至第(五)项举报事项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第(七)项举报事项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六)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一)至第(四)项举报事项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七)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五)项举报事项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
第八条【发放条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有奖举报进行认定、审批、通知以及奖励发放,并办理相关手续。具备以下条件可发放奖励:
(一)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查办的属实案件已结案,或者行政处罚措施已依法实施,罚没款已全部上缴国库;
(二)奖励名单及金额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从当年安排的生态环境办案经费中解决。
第九条【发放原则】举报奖励发放遵循以下原则:
(一)原则上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举报人应当提供与本人身份相符的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
(二)实行“一企一奖”的原则,举报人举报单个企业有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标准计发奖金;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次)以上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四)两人以上联合举报的,由排序第一人领取奖金,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五)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举报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以及银行账号等材料到指定地点(离石区七里滩村龙山路297号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办理领奖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领;未按时限办理领奖手续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十条【不予奖励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奖举报奖励范围:
(一)环境违法行为经查不属实或与事实有出入;
(二)环境违法行为难以确定;
(三)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
(四)环境违法行为新闻媒体已曝光;
(五)环境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调查的;
(六)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
(七)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八)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服务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掌握的环境违法信息,指使他人举报;
(十)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
(十一)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办法所列范围内;
(十二)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举报。
第十一条【举报人责任】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励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资金保障】举报奖励经费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市生态环境部门预算统筹保障,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奖励经费管理,接受各方监督。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保密职责。
(一)对含有举报信息的材料严格知情范围,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等内容,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
第十四条【汇总归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奖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档案包括: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者上级交办单;
(二)举报人提交的举报材料;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四)举报人有效身份证、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或银行卡号等信息等;
(五)奖励标准认定、审批单、奖励通知、奖励发放和领取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等;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
(二)对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对环境违法行为推诿拖延、包庇、通风报信影响调查处理;
(四)未经举报人同意向被举报者泄漏举报人信息;
(五)违规发放、截留、挪用奖励资金;
(六)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吕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吕环发〔2020〕226号)《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吕环发〔2022〕20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登记表
举报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单位或住址 | |||||
举报方式和时间 | |||||
举报内容: 记录人姓名: | |||||
调查结果: 年 月 日 | |||||
结案时间 | 办案人员签名: 年月日 |
附件2
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举报人姓名(化名): 年 月 日 编号: 号
举报案由 | |
处理结果 | |
相关处理文书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为决定书等) | |
拟奖励金额 | 人民币: 元,大写: |
办案部门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生态环境分局领导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市生态环境局分管执法领导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人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1.报批时,应附相关处理文书文号复印件。
2.本审批表一式二份,市生态环境局及办案分局各一份。
附件3
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
XXX:
根据《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举报。
案件奖励人民币(大写)元。请你于年月日前持本告知书及身份证原件到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地址:龙山路297号)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特此通知。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人(签名):
送达日期:年 月 日时分
收件人(签名):
收件日期:年 月日 时分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吕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
案号及案由 | |
奖励审批表编号 | |
奖励金额大写(元) | 人民币: 元,大写: |
办案人员签名 | 年月 日 |
举报人身份证号: | |
举报人单位及地址 | |
举报人签名: | 年 月 日 |
举报人联系电话 | |
备注 |
附件6
来信来访受理地址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 | 来信:离石区七里滩龙山路297号吕梁生态环境局 来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一层信访接待室(104室)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 | 来信:交城县天宁镇北环路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 来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执法队办公室301室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 来信:文水县凤城镇冀州村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 来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文水分局一层信访接待室(107室)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 | 来信:汾阳市东一环政务大厅1102汾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 来访:汾阳市东一环政务大厅1102室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 | 来信:孝义市大众路万达广场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 来访:吕梁生态环境局孝义分局21层21号信访室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 来信:岚县东村镇民觉路1号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 来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岚县分局七层信访接待室(710室)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 | 来信:兴县人民政府院内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 来访:兴县人民政府院内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兴县分局信访接待室(202室)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 | 来信:临县临泉镇从龙南路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 来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临县分局三层信访接待室(316室)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 来信:方山县雁阳街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 来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一层信访接待室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 来信:柳林县青龙滨河路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 来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柳林分局三层信访接待室(309室)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 来信:中阳县千禧路1号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 来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中阳分局3号楼5层办公室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 | 来信:交口县迎宾街6号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县分局 来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口分局二层信访接待室(202室) |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 | 来信:石楼县东征大街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 来访:吕梁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二层信访接待室(201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