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1-2470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教育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标      题: 吕梁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教发〔2021〕5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9日

发〔202150

吕梁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裁量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吕梁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吕司办发〔2021〕57号)要求,结合全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行政检查事项清单《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自由裁量权实施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评议考核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2.《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附件3.《自由裁量权实施程序》

附件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

附件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评议考核制度

吕梁市教育局         

2021年11月3日       


附件1: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一、检查事项

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

《吕梁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5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财政、土地、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三、检查主体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四、检查对象

市、县(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

五、检查内容

市、县(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

六、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核查、学校自查

七、检查频次

贯穿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整个过程的专项检查

八、检查程序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下发检查通知,市、县(市、区)财政国土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进行实地检查。

九、联合执法

1.牵头单位: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职责:学校规划建设是否符合标准

2.参与单位:市、县(市、区)财政国土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其他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检查程序

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吕梁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5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财政、土地、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

实地检查、

书面核查、

学校自查

贯穿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整个过程的专项检查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下发检查通知,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进行实地检查。


附件2

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合法公正行使,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应在执法决定中就裁量基准的适用条件和原因予以说明。

第二条  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

第三条  执法人员决定处罚时,应遵循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以及综合裁量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作出自由裁量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再次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

第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自由裁量权实施程序

第一条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案件调查终结后正式开始,承办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和法律顾问对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建议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三条  对涉及较大数额罚款,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舆情问题突出或者其它特殊案件,自由裁量的种类和幅度应由局党组集体研究讨论决定。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应当均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注明。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4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领域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加强教育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全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谓过错责任是指法治审核机构、法律顾问、部门负责人以及案件承办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因故意、过失、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当遵循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责任追究与加强执法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涉及以下情形的,当启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

(一)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行政处罚案件被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督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四)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等撤销、纠正或责令撤销、纠正的;

(五)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的;

(六)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出现负面舆情的。

第五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依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暂扣(吊销)执法证件、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离岗、责令辞职、辞退、解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相关人员违法行为被追究责任如下:

(一)案件经办人由于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由经办人承担责任;

(二)主管或分管领导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管或分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集体审议的案件,造成自由裁量权幅度明显不当或违法的,作出决定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认定和处理不服的,可提出申请复查书面请求,作出过错责任追究的机关应自收到书面请求30日内完成复查,复查结果及时通知被认定违法责任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5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根据行政执法相关要求,结合全市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际,制定本评议考核制度。

第二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自由裁量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

(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七)案卷评查情况。

第四条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评议考核采取“自我考核、组织考核、互查互评”等方法进行。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评议情况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作为个人评优晋级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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