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更新时间:2023-05-18
吕医保发〔2023〕1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医保中心: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医保办发〔202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补充完善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待遇保障和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筑牢医保基金监管的防线,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和规范;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医保办发〔2023〕2号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