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更新时间:2023-09-01
吕医保发〔2023〕28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3〕9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并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建立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情况定期监测通报制度,按季度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产品情况、采购使用价高非中选产品情况、按时结算货款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通报。
二、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监测通报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金额、中选产品品种数量及占比、执行进度。重点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品种及价高非中选品种情况。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两定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和年度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和结余留用考核激励的重要依据。
四、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使用省平台价格适宜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基本医保目录药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回款时限,按时回款。
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