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1-01434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卫生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关于《吕梁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
发文字号: | 关于《吕梁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08日 |
关于《吕梁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管理,提高经办服务效能,简化申报鉴定程序,方便参保患者就诊,确保基金合理使用、收支平衡,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的通知》(晋医保发〔2020〕33号)、《关于规范全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管理的通知》(吕医保发〔2021〕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吕梁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
三、门诊慢性病管理坚持原则
(一)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四)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四、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申报鉴定
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应指定当地二级甲等及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受理申报、鉴定的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具备受理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相关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窗口、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并做好鉴定档案管理工作。
参保人员申报慢性病,原则上应由本人持近一年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有关定性诊断意见的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对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病情,且符合准入标准的,不再提供住院病历),居民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一寸红底彩照两张,到参保地慢性病定点鉴定医疗机构申请鉴定。
五、居民门诊慢性病就医购药
经鉴定符合条件的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可在统筹区内居住地医保部门公布的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或由医保经办机构指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和一家定点零售药店作为其门诊慢性病定点服务医药机构,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参保患者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自动延续定点。未成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慢性病患者由其监护人或亲属代为选择或变更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
医保医师在为慢性病参保患者诊治时,必须核对病人社会保障卡、慢性病证,核对慢性病病种,做到人证相符,并在门诊病历上如实记载检查、治疗及用药等情况。
六、《办法》的实施时间
《办法》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