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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89848 | |
发文字号:吕医保发〔2023〕40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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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期限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0日 |
吕医保发〔2023〕40号
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期限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需求,提高群众参保便捷度,结合工作实际,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调整为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调整缴费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按年一次性缴纳保费调整为可以按月、季、年自由选择缴纳。
其他有关规定继续执行《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吕医保发〔2022〕32号)精神。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吕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吕梁市税务局
2023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