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5-19967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5年04月15日 | |
标 题: | 关于转发《山西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医保发〔2025〕12号 | 发布日期: | 2025年04月15日 |
吕医保发〔2025〕1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现将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
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压实责任。市级成立贯彻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工作专班,负责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文件精神,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定点医药机构责任,扎实有序推进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及时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违法行为相互通报,加强监督管理。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和市医保中心要加强组织保障,及时将文件下发至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指导定点医药机构按照规定联通医保信息平台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并做好登记备案、动态维护相关工作。
四、严格记分规则。实施记分时,要透彻把握记分规则要义,严格按照记分规则要求,准确开展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避免处罚泛化。同时,坚持标准统一,避免出现处罚尺度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五、加强内控管理。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和市医保中心要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建立与《实施细则》相契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归属。对相关人员开展处理前,定点医药机构要进行公示,强化医药机构履行常态化基金监管的主体责任,推动相关人员做到自律、自警、自省。
联系人:市医疗保障局 高中峰 8245330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李芷婷 8224719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李彩虹 8296849
附件:吕梁市贯彻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工作专班
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附件
吕梁市贯彻落实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工作专班
组长:崔云生 市医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段凤萍 市医保局副局长
李振荣 市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茂森 市卫健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郝继荣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高中峰 市医保局基金监管科科长
王彦斌 市医保中心副主任
吴瑞鹏 市医保中心综合科科长
赵瑞杰 市卫健委医疗应急科负责人
赵稚明 市市场监管局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
工作专班日常工作由市医保局基金监管科负责,负责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对接联络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度,收集、汇总和上报相关工作数据、信息和资料;组织召开调度会、汇报会等会议;了解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建议,提供政策咨询、解释;完成工作专班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