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6-3657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6年06月30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医保发〔2026〕18 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30日

 吕医保发〔2026〕18号

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医保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切实减轻“两病”参保居民用药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待遇标准

参保居民在二级甲等、二级乙等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 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统筹

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65%,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按照不同病种分型设定年度支付限额,高血压患者为330元,型糖尿病患者为560元,其他类型糖尿病患者为420元。对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年度支付限额分别计算。

二、扩大覆盖范围

(一)规范化管理“两病”人员整体纳入。家庭医生对未纳入“两病”规范化管理的签约居民进行排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纳入规范化管理县级卫健部门认真梳理本地区规范化管理“两病”人员数据,每月将新增规范化管理的“两病”患者信息提供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对人员信息进行筛查比对,未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但已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居民,直接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范围。

(二)日常诊疗发现“两病”人员及时纳入。对医疗机构日常诊疗中新发现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由具有诊断能力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诊疗规范确诊认定后,由县级医疗集团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每月汇总人员信息,并附诊断证明相关材料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市属定点医疗机构报送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县属定点医疗机构报送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或本人携带诊断证明相关材料直接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保经办机构对人员信息进行筛查比对,对未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但已采取药物治疗的“两病”参保居民,及时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范围。

(三)慢特病认定发现“两病”人员全部纳入。医保经办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在门诊慢特病认定工作中,实行“一站式”受理,对不符合门诊慢特病准入条件的“两病”患者,经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及时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范围。

三、优化医药供给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门诊医疗服务供给,加大“两病”用药保障力度,切实提升参保群众就医购药便捷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开设便民门诊服务,为病情稳定、用药固定的“两病”患者提供长处方服务,一次性可开具超过常规7天量、最多可达12周的长处方,让患者就医购药少排队、少跑腿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要适应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缩短药品采供周期,优化药品配备结构,足常用品种,方便群众就近就医购药

四、加强待遇结算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的指导。对于使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结算时,窗口工作人员要首先询问其是否有“两病”待遇,如没有要及时指导患者办理。享有“两病”专项保障机制待遇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如使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定点医疗机构要优先通过“两病”待遇结算方式为其进行结算。对于未按规定为“两病”患者结算待遇,造成待遇应享未享或通过门诊统筹享受待遇的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应予以督促整改引导医疗机构规范为“两病”患者结算费用部门要将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服务保障患者数量、服务质量,“两病”患者的知晓率、规范化管理率和合理用药率纳入基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医保部门要加强“两病”用药稽核监管,严防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内外勾结倒卖回流药行为。

五、引深政策宣传

县市区加强“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政策宣传,通过医药机构电子显示屏、宣传手册、微信公众号以及下乡送政策上门服务等方式,广泛宣传“两病”政策,加大宣传的广度。同时,通过大数据筛选,针对慢性病等重点参保人群开展针对性宣讲,让群众充分知晓政策、理解政策、掌握政策、运用政策,达到宣传的深度。

六、强化工作调度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指定专人负责“两病”数据调度和信息上报工作,每月5日前向市局报送上月待遇享受情况和基金支出情况。市局每季度通报各县(市、区)“两病”人员覆盖及待遇保障情况,并将“两病”工作推进情况作为评价各县(市、区)工作的重要指标。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吕梁市医疗保障局              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吕医保发〔2026〕18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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