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更新时间:2024-07-19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 |||||
| 序号 | 违法行为定性 | 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
| 违法种类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及后果 | |||
| 1 | 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且按期改正的 | 给予警告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2 |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 | 一般 | 未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3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 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 轻微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4 | 施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的 | 轻微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5 |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 | 一般 | 造成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 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较重 | 造成较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 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 严重 | 造成重大及以上等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 | 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 6 | 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 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 事故隐患的 | 轻微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7 | 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 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 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 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 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 的 | 轻微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8 | 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 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 事故隐患的 | 轻微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9 | 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 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 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 大事故隐患的 | 轻微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0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 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作出详细说明的 | 轻微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1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 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 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 施工措施 | 轻微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2 |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 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 宿舍的 | 轻微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3 |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 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 安全使用要求的 | 轻微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4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 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 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 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 护措施的 | 轻微 | 在规定限期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5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 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6 |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 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 设、埋设管线、电缆等 设施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 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7 |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 口周围200米内挖砂、采 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进行爆破作业等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 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桥梁和渡口本身安全、 完好和畅通。(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8 |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 外100米范围内挖砂、采 石、取土、 倾倒废弃物 、进行爆破作业等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 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隧道本身安全、完好和畅 通。(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9 |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 挖砂、采石、取土、倾 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 业等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 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20 | 未报经省、 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或者非因抢险 、防汛需要修筑堤坝、 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 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 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抗拒执法等妨 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行为处于初始阶 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 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21 | 其他危及公路安全的行 为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 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22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 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 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驶或驶离公路 。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 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需同时满 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23 | 损坏、移动、涂改、遮 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 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损害公路附属设施价值在5百元以下,并 能及时恢复原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 行车和公路安全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24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 的标桩、界桩,可能危 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损害价值在5百元以下,并能及时恢复原 状或足额赔偿,尚未危及行车和公路安 全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25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设 置障碍的 (设置路障、 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打场晒粮)造成公路污 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 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摆摊设点和 堆放物品。 4.该行为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未造成 交通拥堵 或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26 | 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 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 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立即停止实施违法行为,按执法部门 要求驶离公路。 4.未造成交通拥堵、公路路产损坏,未 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需同时满 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27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轻微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未造成其他危害 后果,且事后主动进行赔偿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28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 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 的其他标志的 | 轻微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 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 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 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 清理拆除相应的非公路标志和设施。 4.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害,引发交通事故 和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需同时满 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29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挖 沟引水 | 轻微 | 擅自挖沟引水,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30 | 擅自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刚实施,未损坏公路设施,经 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31 | 擅自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刚实施,未损坏公路设施,经 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3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 建建筑物、地面构筑以 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 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轻微 | 正在修建造成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 全视距的,经制止,及时主动拆除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33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 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 等设施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 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 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行为处于 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 并立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 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 5.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34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 建、扩建建筑物、地面 构筑物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 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 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 执行公务的行为。3.修建建筑物、构筑 物的施工行为处于初始阶段。4.按执法 部门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为,并立即或 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拆除违法修建的建 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5.未发生倾 覆、倒塌等事故。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 全、完好和畅通。(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35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 、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 安全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刚实施,未危及公路桥梁安 全,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36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 空间)、公路隧道、涵 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 轻微 | l.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设施属于能够立即 清除、拆除并恢复桥下空间原貌的情况 。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规定期 限内清除堆放物品、拆除搭建的设施, 消除安全隐患。 5.不适用铺设高压电线和 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 、液体的管道的情形。 6.该行为未造成影响桥体安全等危害后 果。(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37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 、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 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 设管道、悬挂物品,可 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刚实施,未危及公路安全,经 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38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 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刚实施,未影响公路完好、安 全和畅通,经责令改正,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39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 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 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 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 、抗拒执法 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 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 、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 路路产等危害后果。(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40 | 超过公路限长标准的车 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 驶的 | 轻微 | 车货总长度未超过限定标准1%的,经制 止,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41 | 超过公路限宽标准的车 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 驶的 | 轻微 | 车货总宽度未超过限定标准1%的,经制 止,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42 | 超过公路限载标准的车 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 驶的 | 轻微 |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1%,经制 止,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43 | 车货总质量(包括未装 载货物,整备质量)超 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 轻微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小于1000千克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44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 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及其他行为造成公路路 面损坏、污染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 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 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 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 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 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 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 担相关费用。(需同时满足) | 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45 |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 运输的物品与通行证记 载的内容不一致的(车 货几何尺寸超限的) | 轻微 |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输的物品与通 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但车货总质 量,总体外廓尺寸小于超限运输车辆通 行证记载内容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46 | 在公路用地内种植作物 的 | 轻微 | 擅自在公路用地内种植作物,经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47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放 养牲畜的 | 轻微 | 擅自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放养牲畜,经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48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经 营性修车洗车的 | 轻微 | 擅自占道修车洗车,未影响公路畅通, 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49 | 堵塞公路排水系统,利 用桥梁、涵洞或者公路 排水设施设闸、筑坝蓄 水的 | 轻微 | 违法行为刚实施,未对公路安全造成影 响的,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能及时改 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50 | 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 围二百米、小型公路桥 梁一百米内、公路隧道 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 围内挖砂、采石、取土 、倾倒废弃物、爆破作 业等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 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本身 安全、完好和畅通。(需同时满足) | 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51 | 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 挖砂、采石、取土、倾 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 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 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 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52 | 未报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非因抢险、防汛 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 者拓宽河床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 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 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53 | 其它危及公路安全的行 为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或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行为处于初始阶段。 4.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停止行为,并立 即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5.未发生倾覆、倒塌等事故。 6.未影响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畅通。 (需同时满足) | 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54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轻微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违法行为刚实施, 经制止,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55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 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 接受执法部门 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 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 清理拆除违法悬挂的非公路标志。 4.未发生悬挂的非公路标志脱落、跌落 、坠落等情况。 5.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拥堵、损坏公 路路产等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56 | 超过公路限长标准的车 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 驶的 | 轻微 | 车货总长度未超过限定标准1%的,经制 止,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57 | 超过公路限宽标准的车 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 驶的 | 轻微 | 车货总宽度未超过限定标准1%的,经制 止,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58 | 超过公路限载标准的车 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 驶的 | 轻微 |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1%,经制 止,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59 | 车货总质量(包括未装 载货物,整备质量)超 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 轻微 |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小于1000千克的。 | 予以警告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60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 费的 | 轻微 |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 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 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61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 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 持义务的 | 轻微 | 未履行公路绿化义务或未履行公路水土 保持义务,未造成水土流失和公路地质 灾害,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提出后,及时进行整改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62 | 已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 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 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 客运经营 | 首次违法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 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 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 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需同时满足) | 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63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 运站点停靠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调查处理阻碍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 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 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 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需同时满足) | 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64 | 客运班车不按规定的线 路行驶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调查处理阻碍 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 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 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 后果。 5.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需同时满足) | 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65 | 客运班车不按公布的班 次行驶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 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 后果。 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 免于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66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 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 班车的线路行驶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 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 后果。 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 免于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67 |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 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 班车的站点停靠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无超员载客的行为,停靠站点仍在规 定的运行线路范围内。 4.未因此引发乘客服务质量投诉等危害 后果。 不存在未落实安检、实名制等行为。 | 免于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68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 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 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 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 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 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 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 乘车的 | 轻微 | 1.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 进行经营,经现场纠正能及时改正的。 | 经法制部门集体研究,不 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69 | 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 定携带包车合同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违法行为轻微且能主动纠 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70 |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 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 的客运车辆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 能当场恢复原 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 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需同时满足) | 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71 | 旅游客运经营者未按规 定携带包车合同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违法行为轻微且能主动纠 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72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 符合省厅《关于道路运政稽查有关问题 的通知》(晋交综运【2010】672号)规 定,快递运输车从事快递业务、或者使 用小型轿车、小型面包车、单位自备皮 卡和微型货车为方便生活载运少量生活 用品的运输活动,无证据证明为营业性 运输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 73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 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非法转让或初次出租许可证件,未经营 且及时予以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74 | 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 营许可证的货运经营 者,使用无运输证的车 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首次违法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变造《道路运输 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 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 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需同时满足) | 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75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 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 物脱落、扬撒 | 轻微 | 第一次查处或虽采取措施但不足以防止 货物脱落、扬撒的,情节轻微、能及时 纠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76 | 不按规定维护货运车辆 | 轻微 |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的,或者存在以 下情形的: 1.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已开展车辆维护 。 2.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改正行为,补充 完善相应的维护记录。(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77 | 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 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 的货运车辆 | 首次违法 | 1.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 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2.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3.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 4.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 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需同时满足) | 免于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78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的 | 例外 | 运输货物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将 潮湿棉花等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道路运 输的通知》(交运发[2011】141 号)规定 的品名和数量的。 | 不构成违法,不得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79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 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例外 |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将潮湿棉花 等危险货物豁免按交通货物道路运输的 通知》(交运发【2011】141号) 规定的 品名和数量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80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经营的 | 例外 |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同意将潮湿棉花 等危险货物豁免按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 通知》(交运发【2011】141号) 规定的 品名和数量的 | 不构成违法,不得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81 | 不按规定维护危货运输 专用车辆 |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超期的。 | 经集体研究,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 82 | 不按规定检测专用车辆 | 轻微 | 超期在30日以内的,未造成危害成果的 | 经集体研究,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83 | 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 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 物品、核放射性物品的 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 实行监控 | 轻微 | 第一次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予以警告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84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 全管理人员 | 轻微 | 第一次查处,经纠正并及时改正且未造 成危害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8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 | 轻微 | 初次违法且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86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 营 | 轻微 | 已具备客运站站级标准并正在申办许可 审批手续的,经执法人员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 经集体研究决定,可不予 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87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 、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 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 经营 | 轻微 | 1.许可证件有效期超过30日以内,违法 情节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2.客运站 在转籍、过户中使用被注销的无效客运 站许可证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违法情节 较为轻微、及时纠正的。 | 经集体研究决定,可不予 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88 | 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 站经营 | 轻微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能主动纠 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经集体研究决定,可不予 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89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 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 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 轻微 | 初次非法转让、出租或者非法转让、出 租经营许可证件30日以内,承租方尚未 投入经营,经责令整改,能立即纠正的 | 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90 | 客运站经营者未公平、 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 | 轻微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91 | 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 算票款 | 轻微 | 初次违法,能够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92 | 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 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 | 轻微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 营活动首次被查处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93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 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轻微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 营活动首次被查处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94 | 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 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 动 | 轻微 | 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 经营活动首次被查处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95 |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 辆出站 | 轻微 | 允许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首次被查 处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96 |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 不履行义务 | 轻微 | 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安全隐患的。 | 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97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 修经营业务标准 | 一般 | 第一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98 |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 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且拒不改正的 | 轻微 | 第一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9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 送修车辆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 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00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搬运装卸、货运代理、 货物配载、仓储理货和 信息服务等道路运输相 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 备案 | 轻微 | 初次违法的,能够主动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01 | 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 设施和运营标识 | 轻微 | 首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02 | 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 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检测、维护、更 新 | 轻微 | 首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03 | 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 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 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 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 备 | 轻微 | 首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04 | 使用不具备条件的人员 担任驾驶员、乘务员 | 轻微 | 首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05 | 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 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 考核 | 轻微 | 首次被查处,且能按要求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06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 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 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 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 维护 | 轻微 | 首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07 |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 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 | 轻微 | 首次被查处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08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 语 | 轻微 | 1.首次实施此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承诺及时改正,使用文明用语,保证 车容车貌符合要求。 4.与乘客产生矛盾纠纷,遇有乘客投诉 等情况,取得乘客谅解的。 5.未引发媒体负面报道等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109 |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轻微 | 未对相关执法活动和服务质量产生消极 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110 |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 费票据 | 轻微 | 未主动给付发票,且乘客未主动索取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11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 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 设备、违规收费 | 轻微 | 价差在1元人民币以内,并主动改正或者 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的 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12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 员违规收费 | 轻微 | 首次被查处,价差在1元人民币以内,并 主动改正或者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 构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13 | 网约车驾驶员存在途中 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的 、违规收费、对举报、 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 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 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轻微 | 1.首次被查处的;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的证件信息,且 经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的。(需同时 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14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 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 轻微 | 首次查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15 |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 控系统的 | 轻微 | 首次查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16 | 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 车辆动态信息的 | 轻微 | 首次查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17 | 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 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 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 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轻微 | 首次查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18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 人员,或者监控人员未 有效履行监控职责的 | 轻微 | 首次查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19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 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 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 活动的 | 一般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 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 免于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120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 未达到《机动车安全技 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 38900)的 | 轻微 | 车辆存在影响行车安全故障或缺陷,道 路运输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未 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未及时进行维 护,导致车辆技术状况下降,且首次查 处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21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 废、擅自改装、拼装、 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 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 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轻微 | 使用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且首 次查处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22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 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 术等级评定的 | 轻微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 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 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 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 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4.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 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需同时满足)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123 | 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违反规定,船舶未按照国 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 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 | 轻微 | 缺一名非职务船员并能立即纠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24 | 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 营人违反规定,浮动设施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 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 业的 | 轻微 | 缺一名非职务船员并能立即纠正。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25 |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 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 令船员违章操作 | 轻微 | 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但在实施过 程中主动中止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26 |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 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 行或者作业的 | 轻微 | 能够立即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27 | 伪造、变造、买卖、租 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 的 | 轻微 | 经责令,能够停止航行或作业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28 | 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 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 书的 | 一般 | 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29 | 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 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 航行或者作业的 | 轻微 | 经责令,能够停航或作业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30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 件从事货物、旅客运 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 、超定额运输旅客的 | 轻微 | 装载时、不在航(卸货除外)或检査前已 主动卸载。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31 | 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 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 | 轻微 | 没有造成后果的。 | 予以警告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32 | 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 、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 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的 | 轻微 | 没有造成后果的。 | 予以警告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33 |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 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 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 管理业务的 | 轻微 | 持失效《船舶营运证营运》但主动纠 正,且能在7天内补回的。 初次未经许 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擅自从事 普通货物运输或者普通货船管理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34 |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 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 舶从事水路运输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的 | 进行教育,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135 |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 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 的船舶、班期、班次和 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 | 轻微 | 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微、及时纠 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进行教育,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36 |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 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 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 航的 | 轻微 | 经航运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在限定时间 内按要求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37 | 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 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 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 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 人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 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 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 | 轻微 | 不具有危险能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38 |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 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 轻微 | 持失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 营的,能主动纠正,并于规定时间补办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39 | 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 理货业务的 | 轻微 | 持失效的经营许可证,经营港口理货业 务的,能主动纠正,并于规定时间内补 办许可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40 | 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 抢险物资、救灾物资、 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 业的 | 轻微 |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41 | 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 | 轻微 | 能在规定限期补办手续,或拆除标志, 且不影响船舶航行的。 | 不予处罚 | 省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
| 142 | 对道路客运、 货运经营者不 按照规定携带 道路运输证, 网约车驾驶员 未按照规定携 带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运输 证、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驾驶 员证件的处 罚。 | 1.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 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 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 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 执行公务的行为。 2. 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 的证件信息,且经查验相 关证件合法有效的。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43 | 对道路运输经 营者未按照规 定做好车辆维 护记录的处 罚。 |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 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 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 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 执行公务的行为。 3. 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 已开展车辆维护。 4. 按执法部门要求及时 改正行为,补充完善相应 的维护记录。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44 | 对道路运输经 营者未建立道 路运输车辆技 术档案或者档 案不符合规定 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 限内完成整改,建立车辆 技术档案或按照规定完 善车辆技术档案。 4.未给车辆相关的交通 事故调查造成不利影响。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45 | 对运输危险化 学品未配备必 要的防护用品 和应急救援器 材的处罚。 |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 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 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 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 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 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 事故危害。 4. 经责令改正,按执法 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 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配备。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46 | 对水路旅客运 输代理、货物 运输代理业务 经营者未履行 备案义务或者 报告义务行为 的处罚。 | 1.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 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 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 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 执行公务的行为。 2. 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 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 责任事故的情形。 3. 经责令改正,在执法 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 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的。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47 | 对水路运输企 业未按规定报 送从业人员信 息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 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 业人员信息报送。 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 的情况。 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 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48 | 对触碰航标不 报告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 级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响航标效能。 5.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 标。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49 | 对过闸船舶未 按规定向通航 建筑物运行单 位如实提供过 闸信息的处 罚。 | 1.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 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 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 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 执行公务的行为。 3. 未造成水路交通拥 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 后果。 4. 过闸船舶属于普通货 物运输船舶,且未夹带、 谎报、匿报危险货物。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50 | 对个人在航道 内设置渔具或 者水产养殖设 施或在内河通 航水域的航道 内养殖、种植 植物、水生物 或者设置永久 性固定设施的 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 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 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 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 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第三 方代履行的,积极承担相 应费用。 4.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 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 果。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51 | 对船舶未按照 规定随船携带 《船舶现场监 督报告》《船旗 国监督检查报 告》《港口国监 督检查报告》 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开 展相应的监督检查,并根 据载明的监督检查意见 纠正缺陷。 4.不存在其他违反船舶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违 法行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52 | 对船员未如实 填写或者记载 航海日志或轮 机日志有关船 舶法定文书的 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 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 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 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 安全的情况。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53 | 对未将船舶识 别号在船体上 永久标记或者 粘贴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 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 舶识别号。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54 | 对船舶未随船 保存自查记录 的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 船舶不适用。 4.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 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 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55 | 对船长未如实 记载船员的履 职情况的处 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故意未如实记 载船员履职情况、编造相 应情况等情形。 4.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 限内补充完善的。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56 | 对船员在工作 期间未随船携 带规定的有效 证件的处罚。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2.当场能提供可供查验 的证件信息,且通过系统查验相关证件合法有效 的。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57 | 船舶未按国家 有关规定使用 岸电。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 电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的情形。 4.经责令改正,按规定使 用岸电设施或在规定的 期限内维修受电设施出 现故障的船舶。 5.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 成不按规定使用岸电设 施的,不予处罚,不受上 述1-5项条件的限制。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
| 158 | 对交通运输领 域建设单位未 按照国家规定 办理工程质量 监督手续的行 政处罚。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 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 行公务的行为。 3.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 限内补充完成质量监督 手续办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免予处罚 | 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