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解析

来源: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更新时间:2024-07-22

文水县某物流运输中心非法超限运输

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12日,文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吕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抄告2023年11月异地超载运输车辆违法经营情况的函》的函,抄告我县某物流运输中心所属晋J*****重型半挂牵引车辆在2023年度分别于4月22日、24日、7月29日在珠海市存在三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对该车辆下达了粤珠交罚202305816号、粤珠交罚202305817号、粤珠交罚202305818号《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处罚,并抄告我局对该企业进行源头管理。

二、处理结果

我局收到《抄告函》后,于2023年12月13日派出两名执法人员对文水县某物流运输中心非法超限运输经营进行立案调查,经案件调查,该物流运输中心授权委托人田某对其所属晋J*****重型半挂牵引车辆2023年在珠海市的三次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予以承认,表示愿意接受处罚。2023年12月26日,我局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在充分保障被处罚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过局(队)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文水县某物流运输中心下达了编号为232-1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吊销该企业所属晋J*****重型半挂牵引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函告发证机关文水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营运证吊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三、案例的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长期以来,违法超限运输扰乱了市场秩序,形成了恶性竞争,严重危及公路与桥梁等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为认真贯彻执行“一超四罚”原则,加强源头治理管控,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车辆,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通过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有效保护了公路建设成果,有力维护了运输市场秩序,改善了道路交通安全,有助于遏制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别是对那些心存侥幸的严重违法超限运输驾驶人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意义。

四、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第六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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