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更新时间:2024-08-07
李某某未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案
一、基本情况
2024年7月8日0时01分,离石区路警联合治超队在011乡道路段检查时发现晋JTXXX(黑AGXXX挂六轴)车辆疑似有超限超载行为,经引导过磅检测,车货总重51.85吨,超限2.85吨,超限率5.82%,驾驶员李某某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
二、处理结果
李某某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的行为违反了《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对该驾驶员和车辆的处罚,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工作要求,我队移交吕梁市交警支队处罚。
三、案件解析
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经引导过磅检测,车货总重51.85吨,超限2.85吨,超限率5.82%,确认存在超限运输行为。首先,对车辆超限货物进行卸载。其次,根据《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十三条: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并配合查验。第十九条:货运车辆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超限超载运输,未携带或者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故此,决定给予驾驶员李某某壹仟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晋交治超发〔2023〕1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移交属地交警处罚。
四、典型意义
为保障公路畅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均严令禁止行驶公路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会严重损害公路桥梁运行安全,容易造成路面及桥梁塌陷、裂痕等现象,增加道路维修成本,极易造成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货运车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行为,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路警联合执法机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制止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运输,切实消除公路安全隐患,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