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307线汾阳至晋陕界改线工程特许经营者 招标关键内容公开

来源: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更新时间:2024-12-31

国道307线汾阳至晋陕界改线工程特许经营者

招标关键内容公开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规模

本项目位于吕梁市境内,起点位于吕梁市汾阳市栗家庄镇河北村北,与国道307线汾阳市过境段公路改线顺接。终点位于柳林县石西乡前东山村北,与陕西省吴堡县黄河大桥相接,全长133.345km,其中主线全长123.645km,一级公路109.93km,二级公路13.715km;连接线全长9.70km,其中一级公路3.20km;二级公路4.70km,三级公路1.8km。

项目估算总投资1101870.22万元。

特别说明:本项目包含307线柳林县城区段(张家湾隧道)公路改线工程BOT建设项目和国道209省道340中阳县过境(唐石板沟隧道)公路改线工程BOT项目,要求特许经营者按中阳、柳林两县人民政府核准并报请吕梁市人民政府后的《资产评估报告》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2.国道307线汾阳至晋陕界改线工程建设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收费站、停车区、养护工区、超限检测站、隧道管理所、通信管理站、环境保护等分项工程和附属工程,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

3.特许经营期33年,其中:

建设期:3年零8个月(自特许经营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工日止);

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29年零4个月(352个月),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计,本项目的收费期最终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期限为准。

二、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

1.001标段名称:国道307线汾阳至晋陕界改线工程特许经营者。

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1)法人资格:

①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②申请人不得为吕梁市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

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的通知》,第四部分第五条(一)特许经营者基本条件:除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地方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项目外,地方本级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含其独资或控股的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作为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的投标方、联合投标方或项目公司股东。

(2)财务状况:

①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1年~2023年,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公司成立当年起算)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②近三年(2021年~2023年,公司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自公司成立当年起算)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资产负债率低于80%。

(3)投融资能力:具有不低于本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

①2023年末企业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35%(即不低于38.6亿元,以审计报告数据为准);

②投资能力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77亿元人民币。

注:投融资能力以银行综合授信、存款证明及针对本项目开具的贷款意向书合计金额不低于89亿元为准。

(4)商业信誉:

①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行为,近三年内(2021年12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②申请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2021年12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无行贿犯罪行为(按格式要求提供承诺书)。

③申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平台中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业绩要求:

①近五年内(2019年12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独立投资或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至少有一项一级及以上收费公路工程(含在建)项目投融资业绩(以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或PPP项目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②近五年内(2019年12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独立投资或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至少有一项一级及以上收费公路项目运营的业绩(以政府批复的收费文件时间为准)。

注: 1)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业绩要求。

2)同一项目同时满足上述业绩要求时,可分别予以认定。

(6)其他要求:民营企业投资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如申请人单独投标,应为民营企业;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股权占比)。

2.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3家,并应满足下列条件: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投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联合体牵头人作为项目公司实际控股方,且联合体各方均须对项目公司出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2)联合体牵头人及成员单位均须满足3.1款的(1)(2)(4)项的要求;

(3)联合体牵头人应满足3.1款的(5)项的要求;

(4)联合体各方合计应满足3.1款的第(3)项的要求:即联合体各方应按照联合体协议书中载明的出资比例,合计满足3.1款第(3)项“投融资能力”规定的两项要求。

(5)联合体中民营企业合计应满足3.1款的第(6)项的要求;

(6)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7)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需在项目公司中占股,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初步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成员结构、相互关系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资格预审申请,否则相关申请无效。

4.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均无效: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②对招投标造成影响的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③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三、评标办法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审查因素与审查标准

3.2

初步审查标准

(1)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2)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3)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名、申请人单位电子签章齐全,符合“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规定;

(4)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载明的收费期限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5)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3

详细审查标准

(1)申请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申请人的“法人资格”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

(3)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

(4)申请人的投融资能力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

(5)申请人的商业信誉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

(6)申请人的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的规定;

(7)申请人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附录6的规定;

(8)申请人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时,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资格预审申请,否则相关申请无效。

(10)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的申请,否则相关申请均无效: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③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相互兼职的关联企业;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其他情形。

(11)申请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不按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②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③不同申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资格预审事宜的;

④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⑤不同申请人的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12) 申请人不存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补3所列情形。

3.6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1.总则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基本程序:

(1)审查准备;

(2)初步审查;

(3)详细审查;

     (4)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

(5)编制及提交评审报告。

3.审查各阶段内容

3.1审查准备

(1)专家签到并签署声明书;

(2)推举资格审查委员会组长;

(3)熟悉资格预审文件;

(4)清点审查表格。

3.2初步审查: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3详细审查: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4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后,确定并推荐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3.5编制及提交评审报告

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由全体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注明。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审查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审查结论。

3.6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四、其它需要公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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