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解析

来源: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更新时间:2025-12-22


山西XXXXX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穿越公路埋设管线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7日,山西省文水公路管理段工作人员在履行日常公路养护巡查职责时,发现位于省道219线K87+200米处,有施工单位正在实施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电缆的作业。经初步了解,该作业单位为山西XXXXX有限公司,系为XXXX项目进行施工。文水公路管理段发现该公司未能出示相关的涉路施工许可文件,涉嫌违法。

根据2019年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规定,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能已由公路管理机构划归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承担。据此,文水公路管理段于发现当日向文水县交通运输局发出书面函告,通报了上述涉嫌违法情况,并请求我局派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予以查处。

文水县交通运输局接到函告后,高度重视,立即指派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勘验。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测量等取证工作,固定了违法证据。经初步审查,山西XXXXX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电缆的违法行为,且初步判断情节严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该公司涉嫌违法一案正式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立案后,文水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了系列调查工作:

1.现场勘验与取证执法人员对省道219线K87+200米处的涉事现场进行了详细勘验,确认了管线穿越公路的具体位置、埋设深度、管线类型(电缆等)以及施工对公路路产造成的影响,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图》,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了视听资料证据。

2.询问调查执法人员依法询问了施工单位山西XXXXX有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询问中,该负责人承认了在未取得涉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施工队伍穿越省道219线埋设管线、电缆的违法事实。

3.证据收集除现场证据和询问笔录外,执法人员还收集了文水公路管理段的函告文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相关文件、施工承包合同等证据材料,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经调查查明:山西XXXXX有限公司为推进XXXX项目,在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涉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于2025年4月初开始,擅自在省道219线K87+200米处进行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电缆的施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且鉴于其未经许可在重要省级干线公路上施工,对公路安全和路产完好构成潜在威胁,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202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按规定补办相关许可手续。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卷材料报送至文水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于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025年5月21日,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提交书面材料,明确表示放弃上述权利。

鉴于该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且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2项关于“特别严重”情节的规定,于2025年5月21日对山西XXXXX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制作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于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罚款。案件处理完毕后,文水县交通运输局按照相关规定,将本案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并上传至“信用中国”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同时,遵循行政处罚“三书同达”的要求,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提醒函》和《信用异议申请流程告知书》,告知其信用修复的权利和途径。至此,本案办结。

三、案件分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经许可擅自实施涉路施工的违法行为。案情清晰,证据确凿。违法行为主体为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法人,其行为动机是为了推进重点配套项目,但忽视了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违法行为发生在交通量较大的省道公路干线,擅自开挖、埋设管线不仅直接破坏了公路路产,更对公路路基、路面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构成潜在威胁,可能引发路面沉降、开裂等病害,严重影响公路通行安全和使用寿命。当事人未能认识到涉路施工许可对于保障公路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必要性,是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主要原因。本案中,公路养护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并函告执法机构,体现了巡查与执法协作机制的有效性。

(二)法律适用

1.违法定性与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该公司在未提出申请、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构成了明确的违法行为。

2.处罚依据与裁量对本案的处罚,严格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参照《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2项的规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如“在高速公路、国道主干线、重要省道上实施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对公路安全造成严重隐患”等,处以法定幅度内较高数额的罚款。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省道公路干线,且属于未经许可的隐蔽工程,潜在危害大,故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适用3万元的顶格罚款,于法有据,裁量适当。

(三)执法易错点分析

1.证据固定与关联性涉路施工案件,特别是埋设管线类,部分证据(如埋设物)处于地下,易灭失或难以后期核查。本案中,执法人员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拍照录像,准确记录了施工位置、管线走向等关键信息,并与当事人询问笔录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证据链。易错点在于若现场取证不细致、不全面,可能导致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或无法准确评估危害程度。

2.程序合法性把控行政处罚程序要求严格。本案中,从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法制审核、告知权利(陈述申辩、听证)、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送达执行到信用信息归集,各个环节均依法进行,确保了程序正义。易错点在于可能忽略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的期限和形式,或者在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等内部程序上出现疏漏。

3.协作机制的理解与运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公路管理段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与协作至关重要。本案依据《山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产保护巡查和路政执法工作协作机制(试行)》,实现了公路养护巡查发现与执法查处的有效衔接。易错点在于对协作文件理解不深,可能导致部门间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影响执法效率。

四、典型意义

1.彰显执法权威,维护公路路产路权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未经许可擅自涉路施工的违法行为,体现了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严格履行公路安全保护职责的决心,有效维护了国家公路路产路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对潜在违法者形成了有力震慑。

2.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效能本案的处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从线索受理、立案调查、证据固定、权利告知、法制审核、集体决策到处罚执行和信用管理,展现了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全过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本,有助于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整体效能和公信力。

3.深化协作机制,形成管理合力本案是文水公路管理段与文水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协同工作机制成功联动的一个范例。它证明了在日常公路巡查与行政执法分离的体制下,建立并落实顺畅的协作机制对于及时发现、快速响应、有效查处涉路违法行为具有关键作用,有利于形成公路保护的管理合力。

4.贯彻信用监管,拓展执法效果本案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严格执行“三书同达”要求,将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平台并进行信用修复提醒,是将行政处罚与信用监管相结合的具体实践。这不仅加大了违法主体的违法成本,也有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了执法效果与社会管理效果的统一。

5.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守法意识通过对本案的曝光与宣传,可以向公路沿线企事业单位和施工方普及涉路施工法律法规,明确未经许可施工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树立“施工先许可、违法必追究”的法治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共同营造爱路护路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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