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解析

来源: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更新时间:2025-12-22

AXXXXX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一、案件来源

2025年9月16日,临县交通运输局接吕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转办工单(线索),反映晋AXXXXX车辆涉嫌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二、基本案情与违法事实

2025年9月23日12时16分,临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临县南门外红绿灯路口进行巡查时,发现XXX驾驶的晋AXXXXX小型轿车搭载4名乘客。经现场初步调查,该车此行系从太原载客至临县,驾驶员XXX与乘客通过电话、微信群等方式联系,并约定车费为每人70元人民币,行程未通过任何合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下单。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辆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暂扣)。后续调查查明:晋AXXXX号车辆登记所有人及本案当事人为XXX,该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许可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然而,当事人在本次运输活动中,未通过指定的网络服务平台接单,而是以巡游揽客、线下议价的方式承揽业务,其行为实质已超出了其持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范围。

三、主要证据

本案主要证据包括:

1.现场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

2.驾驶员XXX及乘车人的询问笔录;

3.车辆行驶证、当事人高利珍身份证明复印件;

4.晋AXXXX号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

5.12345热线工单及流转记录;

6.乘客支付记录及协商车费的相关通讯记录截图等。

四、案件处理与法律适用

(一)法律定性:当事人XXX作为持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未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接业务,擅自从事定点、定线、议价的班线客运性质活动,该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关于“客运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规定。

(二)处罚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四)项,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裁量与决定:鉴于本案当事人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违法行为属于“超越许可事项”,有别于完全无证经营。临县交通运输局参照《山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结合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在法定幅度内予以裁量。最终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五、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约车“线下揽客”违规经营案件。虽然涉案车辆具备网约车营运资质,但其脱离监管平台进行线下巡游揽客、议价收费,实质上超越了许可的经营模式,扰乱了正常的道路客运市场秩序,也存在安全监管缺失的风险。

此案查处过程表明:

1.许可边界必须严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巡游出租汽车、班线客运属于不同的客运业态,适用不同的许可和管理规范。持证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服务方式开展运营,任何形式的“越界”经营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监管需全覆盖、精准化: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严厉打击“黑车”等无证经营的同时,也需加强对持证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投诉举报线索与路面巡查相结合,能够有效识别和查处此类“证照不符”的隐蔽违规行为。

3.普法宣传应持续深入:部分经营者对许可范围理解不清,存在侥幸心理。需持续加强对客运市场主体,特别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法规宣传,明确“线下揽客”等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后果,引导其依法合规经营。

4.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依法查处各类超越许可事项的经营行为,是保护合法经营者权益、维护客运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乘客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交通运输部门将持续强化监管,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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