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案例解析

来源: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更新时间:2026-09-02

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案

一、基本情况

2026年2月24日接获某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线索移送函(某交中心抄〔2026〕1号),函件显示省交通运输在近期的大数据筛查中发现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晋JXXXXX在2026年2月19日存在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的情况。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当即展开调查,发现车辆晋JXXXXX在2026年2月19日存在运行轨迹,但未申领过包车客运标志牌。

二、处理结果

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给予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本案中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晋JXXXXX在2026年2月19日存在运行轨迹,且在询问企业安全人员时也确认当日有运行,且未申领包车客运标志牌。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晋JXXXXX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此项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故此,对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晋JXXXXX在2026年2月19日存在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的行为反映出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经营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未持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的车辆能够出行经营,车辆、车队的管理是有责任的;其次,不该运营的车辆在运营中,企业车辆的动态监控人员没有发现,及时制止,也是存在责任的;一旦出现突发情况,乘客合法权益难以保障的现象发生。

此案例警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承接包车客运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将包车客运标志牌放置在车内显眼的位置,方便接受旅客监督,不能无视包车客运标志牌的限定经营范围和运行方式任意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扰乱客运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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