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1-13687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1年12月04日
标      题: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 程序(试行)等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交政法发〔2021〕318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0日

各县)交通运输各科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正、合法、合理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按照《吕梁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吕司办发〔2021〕57号)安排,我局研究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3.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10日

附件1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1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经营服务前三十日内向交通运输部门报备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二)按照落地经营协议投放车辆;(三)运营信息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五)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引导用户安全文明出行;(六)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七)禁止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车辆服务;

《吕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30%车辆投放,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五)、(六)项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50%车辆投放,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制车辆投放,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执法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及后果

处罚裁量标准

2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扬尘污染防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运输扬尘污染物料车辆上路行驶;

吕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碳、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承运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

一般

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造成污染,但可立即整改的

责令改正,对承运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造成污染,但无法立即整改的

责令改正,对承运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采取密封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造成污染,拒不改正的

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附件2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理由制度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说明运用自由裁量权作出决定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和相关依据的工作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案件。

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按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按照一般程序执法时,应该依据《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对案件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在报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理由。

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五、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

六、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注明。

七、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市交通综合执法队应当接受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评议考核,并定期组织开展系统内部的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二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严格依法、公开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评议考核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三)执法行为是否公正、文明、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案卷质量情况;

第四条 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将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内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检查或者暗访活动;

(三)评查执法案卷,调阅相关文件、资料;

(四)进行专项工作检查或者专案调查;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外部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执法评议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开通执法评议电话;

(五)聘请监督评议员;

(六)发放问卷调查表;

(七)举行民意测验。

第五条 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的内容范围确定各项考核内容所占分数。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以年度计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年度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达标:

(一)违法执法导致行政相对人伤亡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执法拒不纠正导致行政相对人长期赴京、到省上访的;

(三)违法执法导致媒体集中报道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造成较为严重负面影响的;

(四)对上级指出的严重违法问题未予改正的;

(五)弄虚作假、对已生效的执法文书等执法卷宗材料进行事后加工、修改、完善的;

(六)拒绝接受或者不积极配合执法评议考核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中适当加分:

(一)在重大社会事件中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履行法定义务及时、适当,在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反响良好的;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扎实,总结典型经验,被上级主管部门推广的。

第八条 年度被评为优秀的各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被评为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的错案及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因故意或过失,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所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过错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四条 全市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有错必究,责任自负, 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三)依法监督,责罚相当,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保护正当行政执法行为;

(五)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四)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者,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承办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事项;人事、监察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负责对错案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立案审核错案,提出对错案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二)负责处理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而提出的复核申请;

(三)对下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事、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十条 经确认为错案的,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行使职权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后出现的错案,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致使审核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人员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人员承担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因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错案的;

(四)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六)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对错案及其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运管机构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的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抄送原处理机关。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错案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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