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3-53625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3年07月15日
标      题: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奖惩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交综运发〔2022〕367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0月11日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企业质量信誉

考核结果奖惩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为做好我市道路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提升行业治理能力,增强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及《山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奖惩措施通知如下:

一、道路运输企业

(一)两个以上道路客运企业同时申请同一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在都符合许可条件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应当将经营权许可给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企业。上一年度客运质量信誉等级相同的,应逐年比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择优许可。

(二)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来实施新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的,企业的客运质量信誉等级作为评标时重要的评价内容。

(三)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继续申请经营的,其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在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许可机关应当予以许可,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四)道路客运企业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该班线经营期限内每年都不低于AA级,且其中两年以上达到AAA级的要求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

如果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为B级或三年以上为A级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五)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货运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运企业。

(六)道路运输企业上一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或上两年度连续考核为A级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考核等级达到 AAA 级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列入下一年度质量信誉免考核单位。

免考核单位要在免考核年度12月底前对照《山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结果报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免考核单位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B级记。

(二)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质量信誉考核中发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存在违章经营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三)对于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由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下达停业整顿通知,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和目标。同时函告当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停业整顿期间暂停受理其考试业务。

(四)考核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下一年度不得扩大培训规模,并按一定比例核减其培训能力。

(五)停业整顿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停业整顿期间要对在训学员进行妥善安排,学员提出调校培训的应当允许,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整顿完成的可向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复审报告,经批准同意后,由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报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恢复经营活动,并由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函告当地公安交通警察部门,恢复受理其考试业务。

整顿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视情继续停业整顿或吊销其经营资格。

逾期未提交复审或延期申请报告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视为拒不改正,吊销其经营资格。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含机动车检测机构)

(一)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含机动车检测机构),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含机动车检测机构)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宣传、引导维修车辆、检测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含机动车检测机构)注重质量、维护信誉。机动车维修企业(含机动车检测机构)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三)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实施重点监管,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四)机动车检测机构出现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上报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停止采用提供的检测结果。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0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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