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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3-104879 | |
发文字号:吕交政法发〔2023〕33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08日 |
发文机关: | 关 键 字: |
标 题:吕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08日 |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
资格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现将《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8日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法定职权内从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执法监督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岗位工作人员。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法凭证,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 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市交通运输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岗公务员;
(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编在岗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参加吕梁市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和市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并考试合格。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执法监督证必须由局领导或者具有执法监督职责的行政科室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公务员办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资格:
(一)近两年年度考核结果有不称职等次的;
(二)近两年因违法违纪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现场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提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证件限于持证人依照法定职权使用,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使用,不得用于非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防止遗失、被盗或者损坏。
发现行政执法证件遗失、被盗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局政策法规科。由局政策法规科向市司法局申请补办。
第八条 各科室、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资格,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一)上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情节严重的;
(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行政处分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五)其他原因应当撤销行政执法资格的。
第九条 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因调动、辞职、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岗位的,其行政执法资格自动丧失,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局政策法规科统一注销并将证件上交市司法局。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