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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1423LL00100/2024-19462
发文字号吕交政法发〔2024〕38号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04日
发文机关 关  键  字
标  题吕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制度汇编(试行)的通知
主题分类 成文日期2024年02月04日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

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制度

汇编(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畅通“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渠道,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投诉举报处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制度汇编(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交通运输局“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制度汇编(试行)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202424



附件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

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制度汇编(试行)


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工作制度 4

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箱管理制度 10

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信件管理制度 12

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现场受理制度 14

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制度 16

交通运输领域“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台账 18





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

投诉举报受理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交通运输领域“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问题,提升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办理效率,实现线索主动发现、问题限时整改、结果跟进反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对发生在我市范围内交通运输领域“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提出的投诉举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投诉举报受理机制

第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渠道

(一)举报箱投诉举报:通过电子投诉举报箱lljtfg306@163.com;实体举报箱:吕梁市离石区滨河北东路865号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反映问题线索。

(二)线下及邮寄投诉举报:举报地址:吕梁市离石区国投财经中心C615室,邮编033000,通过来访和邮寄反映问题线索。

(三)来电投诉举报:通过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450358-8226505反映问题线索。

第四条 主要受理范围

(一)催生“黄牛”“黑中介”的问题

1.违规设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给中介机构;明确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

2.工作人员滥用行政审批权或自由裁量权、政策解释权等,造成企业、群众办事困难,滋生“黄牛”“黑中介”代办问题。

3.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群众采取推、拖、绕等方式,造成企业、群众办事困难,滋生“黄牛”“黑中介”代办问题。

4.其他因政务行为不合理不合法而催生“黄牛”“黑中介”的情形。

(二)勾结“黄牛”“黑中介”的问题

5.工作人员与“黄牛”“黑中介”相互勾结,进行有偿代办、插队办理、预留名额等“开后门”行为及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法行为。

6.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刁难、暗示、推荐、指定等方式强制办事企业或群众找“黄牛”“黑中介”代办等行为。

7.工作人员帮助社会中介机构、中间人有偿代理、强制购买服务或产品等行为。

8.工作人员参与中介机构经营或持股分红,变相充当“黄牛”“黑中介”的行为。

9.其他通过勾结或充当“中间人”,利用政府公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默许“黄牛”“黑中介”的问题

10.对“黄牛”公然在自身办公场所内向办事企业及群众招揽业务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不解决等。

11.群众反映“黄牛”“黑中介”问题,不受理、不处理等行为。

12.对“黄牛”“黑中介”听之任之、不闻不问等情形。

(四)放纵“黄牛”“黑中介”的问题

13.明知职责范围内存在“黄牛”“黑中介”问题而不针对性研究制定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等情形。

14.对职责范围内“黄牛”“黑中介”问题严重而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或追责问责不到位等情形。

15.对相关工作人员与“黄牛”“黑中介”勾结问题线索不移交或不查处等情形。

第五条 投诉受理条件

投诉人应当通过指定的投诉渠道,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提供相关材料。

(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受理范围;

(二)投诉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问题、诉求和理由;

(三)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投诉受理渠道应由专人负责,定时收集整理投诉举报线索,如实登记、及时转办投诉举报事项,不得敷衍塞责、歪曲事实。诉求人应当如实反映诉求,配合后续办理工作,客观评价办理情况。

第三章 投诉举报办理机制

第七条 投诉举报办理流程

(一)线索受理:受理遵循首办负责制,收到投诉举报后,受理单位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初步核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做好台账登记。疑难诉求逐级上报做进一步决定。

(二)问题转办:对已受理的投诉事项,受理单位呈报单位负责人批示,按照投诉内容、职责分工,转交有关科室(单位)进行办理,必要时提请纪检组参与调查。

(三)办理时限:承办单位一般投诉办理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办理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7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四)调查处理:承办单位可采取约见当事人、现场走访、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分析,采取有效解决措施。调查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按照相关规定流程进行,做好案卷、票据、账簿、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文件等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五)结果反馈:承办单位在投诉问题办结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受理单位和投诉人受理单位可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调研、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办理结果进行评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视为办结:

(一)在投诉办理期间,投诉人自行提出终止办理或自愿撤回投诉的;

(二)在投诉办理期间,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人不予提供或者无法提供的;

(三)在投诉办理期间,投诉人不予配合调查的;

(四)在投诉办理期间,投诉人就投诉申请行政复议、仲裁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五)在投诉办理期间,公安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介入调查的;

(六)经调查,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无法核实的;

(七)投诉违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督办问效机制

第九条 受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提示二警示三通报”工作机制,对交办件、转办件实行重点跟踪督办。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向承办单位下发提示提醒函;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向承办单位下发督办通知。

第十条 受理单位和承办单位要严守纪律,非工作需要不得泄漏线索提供人个人信息及其他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和打击报复线索提供人。对在问题线索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移送有关机关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

投诉举报箱管理制度


为强化“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成效,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箱这个有效载体,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举报箱设置

所设立的投诉举报箱分实体投诉举报箱与电子投诉举报箱两种。

二、投诉举报箱管理与信件处理

投诉举报箱实施专人管理,负责举报箱的日常管理和开启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1、开箱:对公开设立的实体投诉举报箱的开启,其钥匙统一实行专人保管,每周取信一次;开启时须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以见证投诉举报箱内有无投诉举报信件及件数。对电子投诉举报箱的开启,实施专人管理,每个工作日查看。

2、登记:实地取出或电子邮箱查找到投诉举报信件后,开启人员均须当场核对件数,网上收到的则须当场打印,并做好台账登记。

3、办理:信件处理实行首办负责制,受理单位要对各类信件及时进行阅读,同时受理台账和信件一并呈报单位负责人批示,转相关承办单位办理或答复。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箱管理(开箱)人员,视情节,依据规章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1、不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私传、私印、透露相关内容的;

2、对举报信件未保管好,未经批准向他人传阅或复印的;

3、擅自涂改、销毁有关举报信件的。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

投诉举报信件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局“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渠道的受理办理流程及方式,明确投诉举报信件管理工作要求,提高受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件是指诉求人通过邮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问题线索的方式。

二、拆封登记

1信件由受理单位安排专人负责收取、清点收到的信件,并拆封查看举报线索。

2、拆封信件查看资料时须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3、两名工作人员共同清点当日投诉举报数量和内容,在投诉举报受理台账登记相关信息。

三、

1信箱信件内容和诉求清楚的,应当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核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信箱信件中缺失信息的,应与诉求人核实反映事件、诉求、是否实名,同时受理台账和信件一并呈报单位负责人批示,转相关承办单位办理或答复。

3、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办理转办事项,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需要立案的按流程移交相关单位。

4、对于匿名反映的,将受理台账和信件一并呈报单位负责人批示对需要调查核实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报纪检组备案。

四、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件管理人员,视情节,依据规章和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1、不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私传、私印、透露相关内容的;

2、对举报信件未保管好,未经批准向他人传阅或复印的;

3、擅自涂改、销毁有关举报信件的。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

投诉举报现场受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局“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渠道的受理办理流程及方式,明确投诉举报现场受理工作要求,提高受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现场投诉是指诉求人通过来访进行线下反映问题线索的方式

二、登记

1、所有来访都应进行登记。有登记能力的来访人员,应自行填写交通运输领域“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台账;无登记能力的由接访人员代为填写。

2、对确定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接访人员须向来访人说明情况,并做好台账登记。

三、接访

1、对确定受理的,接访人核对来访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件,阅看相关材料,听取来访人陈述并做好记录,记录需接访人签署姓名。

2、受理后,及时呈报局领导批示,需转其他科室(单位)办理的,应告知来访人,并做好相关的转办手续。

3、承办单位办理后,将办理结果报请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将办理结果反馈来访人。

四、接访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五、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访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干预接访工作或擅自办理来访事项。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

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局“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渠道的受理办理流程及方式,明确投诉举报电话受理工作要求,提高受理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1. 电话投诉举报是指诉求人通过0358-822650512345来电进行反映。

  2. 受理

1、电话投诉举报受理单位为吕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

2、对于直接通过0358-8226505来电的投诉举报,应记录投诉人的投诉对象、具体投诉内容、诉求及联系方式。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3、对于通过12345转办的投诉举报,由受理单位接收后,呈报负责人批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进行受理并登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说明理由并退回。

三、办理

1、已经受理的投诉举报,涉及“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的线索,转交承办单位进行办理。

2、承办单位接到转办单后呈报局领导批示。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需要立案的按流程移交相关单位。

3、经12345转办的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办理后,填写答复审核卡、答复卡,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交受理单位提交系统并归档。不能按期回复的,说明延期理由,可按规定延长办理期限。

四、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领域“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投诉举报受理台账


序号

来源

投诉人

联系方式

投诉举报内容

受理时间

办理结果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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