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6-39856 | 主题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6年06月24日 |
| 标 题: | 关于政协吕梁市四届五次会议A类第33号提案的答复 | ||
| 发文字号: | 吕国资管理函〔2026〕8号 | 发布日期: | 2026年07月13日 |
民革吕梁市委会: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组建市属新能源投资平台 统筹推动我市能源绿色转型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平台公司成立权属问题
如需成立投资型平台公司,应由市财政局牵头成立,市国运及上级主管单位并未有相关职能,如该公司成立后,可纳入国资监管体系,但出资人依然为市财政局,如,吕梁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吕梁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类平台公司。
二、准入门槛条件
根据2024年实行的监管条例,金融性平台成立的实缴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主要出资人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0%;目前我市已经尝试过由五矿集团筹建的原计划盘口为40亿元的私募债权,由自主成立并申报的私募基金,均因各种缘由未能达成目的。
三、政策支持
目前国家对投资平台国有企业越发趋紧,且经查询国务院国资委的政策,在新设参股金融企业上有明确规定“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收购、新参股各类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实业效果较小、风险外溢性较大的金融机构原则上不予参股和增持”。
结合以上所述,从归属权、准入门槛、政策支持等方面均不适宜成立新的金融平台公司。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你单位对我市能源绿色转型方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吕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