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1-00850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31日
标      题: 吕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 吕科发﹝2020﹞43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31日

   吕科发202043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吕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防范风险、追求实效,推动科技特派员扎实开展服务,吕梁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制定了《吕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 

20201215 


吕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优化服务、防范风险、追求实效,推动科技特派员扎实开展服务,根据《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指山西省科技厅选派到我市服务的省市县“三区”科技人才和深度贫困县乡镇科技特派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科技特派员应当围绕服务县市区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和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通过技术引进示范、现场科技服务、实用技术培训、电话咨询与网络会诊等方式,自觉履行服务协议,主动开展服务并做好记录。每年到服务对象开展科技服务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开展技术攻关活动。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促进企业和农户技术进步,支撑农村富民产业发展。 

(二)开展技术推广活动。精准对接农村产业发展需求,引进和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培育特色产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结合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围绕创新链、产业链,开展技术服务、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开展创新创业活动。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推动建立微观领域“利益共同体”,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领办、创办、协办科技型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研发服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培育和建立一批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龙头企业、星创天地。 

(六)开展科普宣传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工作。根据农村产业现状、特点和技术需求,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地方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派驻县、乡镇、企业的同时,可根据我市其他县(市、区)、乡镇、企业要求,在业务技术领域内开展相关服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五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制度。 

(一)公开承诺制度。科技特派员在服务期间应主动在服务单位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称、服务内容和联系方式),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等,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主动接受监督。 

(二)工作纪实制度。科技特派员应及时记录工作台账,真实反映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服务对象和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成效,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工作备案制度。科技特派员可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基层服务时间,并向派出单位报告并备案。 

(四)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科技特派员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服务对象报告,并由派出单位向吕梁市科学技术局报备。 

(五)廉洁自律制度。科技特派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树立务实为民、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依据省科技厅通知要求进行。原则上由服务县科技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围绕三方协议明确的目标任务,以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绩效为重点,综合评估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新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等情形,直接考核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由省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八条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以及相关组织管理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鼓励社会力量设奖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表彰奖励。宣传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的典型事迹和奉献精神,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巡讲活动,激励更多的人员、企业和机构踊跃参与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 

第五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由所拨单位按规定予以列支。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的工作经费和工作补助,包括:伙食补助、交通差旅费用、保险和培训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资料费、科技示范、宣传报道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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