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1-00851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31日
标      题: 吕梁市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字号: 吕科发﹝2020﹞40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31日

   吕科发202040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 

  引进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县(市、区)教科局(科创办、科技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吕梁市开发区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1716号),市科技局组织制定了《吕梁市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 

  202011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吕梁市开发区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吕梁市开发区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实施意见》(吕政发〔201716号),实施好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严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围绕现代煤焦化、大数据、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及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发展需求,以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科技人才为核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导向、聚焦需求、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人才、项目、基地统筹协调;坚持体制机制创新。 

  第四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管理包括项目组织与管理、全年常态化申报与立项、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经费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的管理采取市科学技术局、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是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项目的申报; 

  (二)组织项目评审、实地考察,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的审定意见批复项目实施,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 

  第八条 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教科局(科创办、科技服务中心)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单位。 

      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二)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范围内的企业或开发区外的市域龙头骨干企业、各类科研创新平台及科研院所(包括吕梁学院)。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与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二)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相应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 

  第十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一般由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专家担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总负责。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 

  (三)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编制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文件资料,完成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聘请具有良好信誉、与项目专业匹配的专家参与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项目立项、验收、经费预算及绩效考评等有关评审、评估、咨询、论证工作,专家对评审评估、咨询、论证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执行专家回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的; 

  (二)被咨询单位与高层次人才、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三)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师生关系的;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五)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关系的。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采取常年申报、集中评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依据实际需求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并签订协议,申报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才引进计划申报书;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科技查新报告; 

  (五) 非现场答辩时,制作用于介绍项目(10分钟左右)的带音频的PPT; 

  (六)高层次人才职称、学历、学位证书和在本单位任职或受聘期限等证明材料; 

  (七)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八)有合作单位的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和综合分析,初步评选出推荐项目,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考察后将拟立项项目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客观、准确、清晰,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其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专家两年内不得承担同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企业(或课题组)已承担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项目未完结验收的,原则上不得再行申报。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中期编制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十八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调整或终止: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技术引进、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项目的技术骨干调整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与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或项目合作单位之间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纠纷且已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九条 需要调整或终止的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局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终止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市科学技术局核查备案并将剩余资助经费退回市科学技术局,用于资助其它新立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计划期限内无法完成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延期申请,逐级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最长延期时间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项目实施中期组织市财政等部门、用人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考核组对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工作情况、业绩、贡献等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使用和落实相关政策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时上报报告材料及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计划活动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2个月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应的验收材料,项目管理部门在接到验收材料资料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专业验收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按时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结题: 

  (一)终止的项目;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结题处理; 

  (三)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原始记录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经专家评议,应当予以结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0%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等;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项目主管部门书面通知项目组织单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专家两年内不得承担同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实施单位自筹、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专项拨款、项目组织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计划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第三十一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 

   第三十二条 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专项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山西省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科学技术局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吕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1117日起实施。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011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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