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1-01801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10月20日 |
标 题: |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吕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科发﹝2021﹞28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20日 |
各县(市、区)教科局(科创办、科技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一流创新生态,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吕梁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参照省科技厅《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21〕38号),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
附件
吕梁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新型研发机构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21〕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吕梁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参照省科技厅《省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21〕3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吕梁市内注册设立并运营,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具备科学自主的创新组织模式、高效协同的科技攻关优势、市场导向的成果转化链条、灵活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多元持续的资金投入保障,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推动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制订并发布有关政策文件。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六条 吕梁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是在吕梁市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设在吕梁市,注册或登记后运营1年以上。
(二)具备一定的研发条件。具备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一般应不低于30%且不少于5人,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且不低于50万元。
(四)实行灵活开放的体制机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五)发展方向明确。面向我市重点产业领域,以开
展产业技术研发活动为主,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明确的研发方向,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方面特色鲜明,具备产业服务支撑能力。
(六)具有相对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七)近一年内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采取常态化申报、定期评审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
(一)自评申报。申报单位对照本办法进行自评,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完成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推荐单位。
(二)审核推荐。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辖区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提出推荐意见,出具推荐函,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评审论证。市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评审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论证意见视实际情况选择部分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及现场考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并进行公示。
(五)审定发布。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机构,由市科技局发文公布。
第八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吕梁市新型研发机构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成立章程及管理制度;
(三)研发场所证明;
(四)非吕梁本地财政资金购置的研发仪器设备清单;
(五)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研发经费投入(不含吕梁本地财政扶持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明细表;
(六)研发机构人员清单;
(七)引进和孵化企业的资料。
第九条 对市委市政府决定重点支持的机构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的机构,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单独组织论证。
第三章 评价和管理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资格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可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通过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在3年资格期满前,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合格的继续获得3年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价不合格的予以6个月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制定全市新型研发机构评价标准,重点围绕科研设施条件建设、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人才聚集和企业孵化及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内容进行评价分析,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机构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四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五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逾期未报送绩效评价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经核实严重影响评价结果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市级新型研发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