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6-06-12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吕梁市民政局
2026年5月7日
低收入人口
“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印发 < 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 > 的通知》 (晋民规发〔2024〕1 号),推进社会救助工作提质增效,实现低收入人口申请审核认定“一件事”办理,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 通过统筹救助资源、优化业务流程、强化技术支撑等措施,实现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受理、一次承诺授权、一次审核认定、分类实施救助”,即申请对象提出一次申请,社会救助审核认定部门根据其家庭收支情况、财产状况、困难程度等,分别确认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避免困难群众“反复申请、反复确认”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做到便民惠民。
二、任务举措
(一)优化申请受理。低收入人口申请表由各县(市、区)根据目前使用的申请表格,自行调整后统一规范申请表格资料,困难群众申请救助时,一次性完成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法定赡 ( 抚、扶 ) 养义务人相关信息采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及承诺等相关材料事项。
按照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审核认定办法》《山西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审核认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申请及时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二)开展信息核查。乡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 应当自受理低收入人口认定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提请县(市、区)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三)实施综合评审。针对困难群众提出的申请,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进行综合研判,审核认定部门应当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按照“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的认定顺序逐类进行审核认定。原则上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认定意见,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审核认定权限下放的县(市、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审核认定完成后,原则上在救助类别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进行认定。
(四)落实分类救助。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低收入人口,从认定之日次月起发放救助金;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推送低收入人口信息至相关部门,协同开展专项救助。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实施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工作,是坚持人民至上,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压实工作责任,加强衔接配合,确保新工作机制顺利推进。
(二)强化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民政局要持续开展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其熟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相关政策,熟练掌握“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的办理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服务质量。
(三)注重政策宣传。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积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各类信息公开栏等载体,提高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要丰富咨询途径,及时关注、回应、解答困难群体关切的热点问题,认真总结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引领,推动“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优化升级,不断提高服务认可度和满意度。
(四)规范档案管理。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低收入人口的档案管理,将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入户调查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收入财产证明、医疗支出证明、核对报告、审核认定表等纳入归档范围,确保档案规范完整,做到有据可查。
(五)做好工作衔接。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工作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文件下发后,各县(市、区)在开展低收入人口认定新申请、年度复查等项工作,尽快使用自行调整后的新版低收入人口认定表格。为便于工作的开展,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增加必要表格种类。确保低收入人口“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