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6-06-12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救助管理站:
为规范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安置工作流程,保证省、市、县三级救助管理机构工作高效运行,确保受助人员更加及时返回户籍地,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查表》及《接收受助人员返乡安置确认表》(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在收到外省及省内需核查受助人员身份信息时,及时向相关单位发送协查申请,申请表模板见附件1。
二、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救助管理站)在确认受助人员为本县域内公民后,应于两日内向市级救助管理站进行确认,以便尽快协调处理受助人员后续返乡事宜,确认表模板见附件2。
三、各县(市、区)民政局,市救助站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贯彻落实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加强沟通协作,确保信息准确、流转及时,切实提升救助管理服务效能。
附件:1. 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查表(模板)
2. 接收受助人员返乡安置确认表(模板)
吕梁市民政局
2026年3月31日
附件1
受助人员身份信息协查表
县(市、区)民政局:
此人系 ,具体信息见下表,需你单位尽快协查核实,及时向市救助管理站进行确认,沟通协调接返事宜。
吕梁市救助管理站
年 月 日
受助人员信息表 |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照 片 | |||||
受助地点 | 受助时间 | |||||||
证件号码 | ||||||||
现状描述 | ||||||||
身体状况 | ||||||||
户籍信息 | ||||||||
备 注 | ||||||||
政策依据 | 属于县域内公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由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回、安置。请将接收受助人员返乡安置确认函填报、盖章后报回吕梁市救助管理站办公室,以便尽快协调处理受助人员后续返乡事宜。 |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县(市、区)民政局
接收受助人员返乡安置确认表
吕梁市救助管理站:
经调查核查,受助人员 (姓名)确系我县(市、区)公民,现已确认返乡方式,特此回复。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照 片 | |||||
身份证号 | ||||||||
户籍地址 | ||||||||
家属联系情况 | ||||||||
流出地 核实情况 | 核实人: 联系方式: ①已核实、同意接收( ) ②不同意接收( )请注明原因: | |||||||
流出地确认 返乡方式 | ①单位、亲属、村(居)委会接领 ( ) ②流出地民政部门负责接回 ( ) ③由外省、省级救助管理机构护送到县级民政部门( ) ④由市级救助管理机构护送到县级民政部门 ( ) | |||||||
填报人 | 联系方式 | |||||||
备注:填报加盖公章后以PDF格式发送至吕梁市救助管理站邮箱llsjzzbgs@163.com,联系电话8222654。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