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民政局 关于建立社会救助“一事一议” 工作制度的通知(试行)

来源: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6-09-14

各县(区、市)民政局:

为切实推进社会救助扩围增效,进一步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充分发挥“一事一议”在解决社会救助领域特殊复杂个案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1〕26号)、山西省民政厅等15厅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民规发〔2024〕1号)及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运行指引》的通知(晋民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建立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制度,提高主动发现、应急快处和精准救助能力,规范特殊情况处理流程,优化困难群众救助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有效解决社会救助中的急难个案,确保困难群众有效、及时得到救助。

二、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

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在办理或审核社会救助业务过程中,发现困难群众有实际困难,但现行救助政策未予明确,适用“一事一议”情形的,在救助申请人诚信申报后,填写《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申请表》(附件1),详细写明困难情形,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需特别注意,申请人需提供本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所有银行、微信、支付宝等流水明细。

(二)组织审核

所在乡镇(街道)及时对困难群众“一事一议”具体情形进行审核。乡镇(街道)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报请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同意,组织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申请人所在村(居)主干和村(居)民代表、申请人等召开“一事一议”审核会议,同时邀请乡镇(街道)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监督。全体参会人员逐一表决,按照一致议定结果,将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进行确认。

(三)结果确认

1、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的:“一事一议”确认会议与审核会议由乡镇(街道)一并组织召开,全体参会人员逐一表决,按照一致议定结果,研究确认是否给予社会救助,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并抓紧实施。同时填写《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申请备案表》,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一事一议”确认会议无法形成一致救助意见的,可提请县级民政部门研究,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街道)申请后,由县民政部门邀请派驻县级民政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参与监督的局党组会议形成会议纪要,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乡镇街道办。

2、审核确认权限未下放的: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县级“一事一议”确认会议。参会人员须包括县级民政局局长、县级民政局救助业务分管领导、社会救助股股长、具体承办负责人和相关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民政助理员等相关人员,同时邀请派驻县级民政部门纪检监察干部参与监督。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一致议定结果,研究确认是否给予社会救助,在5个工作日形成会议纪要,并组织乡镇(街道)抓紧实施。

(四)动态管理

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民政办应及时组织开展复核,困难情况或适用情形未解除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给予保障;困难情况或适用情形已解除的,予以退出。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应救尽救

各县(区、市)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推动社会救助从“保生存”向“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拓展。要加强部门协作,提高服务意识,坚持尊重事实,思想观念要从“能不能救”向“该不该救”转变,切实提升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担当作为。要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机制和“一事一议”制度作用,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确保不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事件。

(二)完善制度机制,优化政策供给

各县(区、市)要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框架设计,细化个案全流程管理细则,制定标准化操作流程,涵盖救助申请受理、基层核查、方案制定、资金发放等环节,明确各节点办理时限与规范,确保机制运行有章可循。要建立救助对象动态跟踪机制,持续评估救助成效,根据实际需求调整帮扶措施,确保个案救助精准到位、形成“申请-处置-反馈-优化”的闭环管理模式。

(三)注重办理时效,强化过程监督

各县(区、市)要加强走访调研,有效运用“一事一议”工作制度解决群众实际困难,提高救助工作时效性、可及性和规范性。县级民政部门要经常深入乡镇(街道)督促指导,做好社会救助“一事一议”工作事前、事中、事后过程管理。细化办理时间,总办理时限不得超过相关规定时限的基础上确保程序合规、依据明确,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申请人因恶意隐瞒收入财产、虚假申报、故意分户拆户、有赡养能力拒不履行义务等情形,严禁纳入,已通过“一事一议”纳入的建议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此工作制度自2026年7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到期前由市民政局组织进行评估修订。

附件:社会救助“一事一议”适用情形

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申请备案表


吕梁市民政局

2026年6月22日

附件1

社会救助“一事一议”适用情形

在社会救助工作开展过程中,针对对现有救助政策难以解决且困难家庭情况复杂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具体问题,不能将“一事一议”泛用于所有的救助对象。

一、城乡低保

(一)法定义务人因特殊情况(如服刑在押、失踪、出走或失联二年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遣送或驱逐出境等),未履行或因家庭感情破裂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经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调解后,救助申请人(或家庭)仍存在事实无人赡、抚、扶养的情形,且家庭实际生活确实困难。以上情形原则上由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相关证明。如无相关证明但事实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由村委提供会议纪要,乡镇纪委书记、民政分管领导、包村干部、民政助理员等工作人员在进行入户走访和不少于5户的邻里走访后提供相应的走访记录。

(二)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不符,有营业执照或法人等注册登记信息的救助申请人(或家庭),但无实际经营且因各种因素导致其注册信息无法及时注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实际没有因注册登记获取报酬,家庭实际生活确实困难。(以上情形由本人向行政审批局和注册登记公司开具相关证明,申请对象提供银行流水账单。)

(三)车辆用于生产生活刚需,救助申请人(或家庭)名下仅有1部用于生产、运输的车辆含低价值小轿车,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和生活必需,或名下有车但因客观情况无法注销的,申请人(或家庭)因遭遇重病重残等事实,家庭实际生活确实困难。

(四)曾获赔大额补偿款相关对象,获赔大额补偿款5年以上,因申请家庭遭遇重大变故、事故、重病、重残等事实,且此次变故未收到大额补偿款或保险赔付,实际支出高于获赔金额85%以上,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或获赔大额补偿款8年以上的,按照收到补偿款以来各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总和计算,实际支出高于获赔金额90%以上的困难群众,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困难群众。申请对象提供银行流水账单和获赔相关资料。

(五)病种非重特大疾病的癌症患者,建议各县(市、区)民政局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认定的非重特大疾病的癌症患者(除39种大病以外的),但医疗支出巨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经一事一议流程,可单独申请低保。

(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临时救助方面

(一)对遭遇特别重大临时生活困难的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情形特殊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同志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后决定。可在原来测算出金额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

(二)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可采取下列方式处理,具体由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救助金。当申请人遭遇的临时困境程度和持续时间难以确定,可先按照最严重困难程度和最长持续时间拟定最高额度救助金,再根据申请人临时困境变化情况发放救助金。当申请人遭遇临时困境解除时,应停止发放救助金。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其他类型方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救助类型方面(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家庭)的特殊情形。

附件2

                       社会救助“一事一议”申请备案表

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申请“一事一议”事项及困难群众基本情况(材料附后)

缓急程度

紧急();急();一般();

乡镇(街道)

意见

召开“一事一议”工作会,参加人员:

形成统一意见:

包村干部:民政助理员:

分管民政领导乡镇长: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民政部门

意见

县级民政部门召开“一事一议”工作会,参加人员:

形成统一意见:

业务负责人:分管领导:

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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