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6-09-14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吕梁市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吕梁市民政局
2026年7月30日
吕梁市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统筹推进我市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运营,依据《关于做好全省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晋民发〔2013〕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晋民发﹝2017﹞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 “日间照料中心”),是指立足于城乡社区,以满足老年人用餐、日间照料为基本要求,坚持村级主办、量力而行、政府扶持、社会参与为原则的养老服务阵地。农村幸福小院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的监督指导工作;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规划、申报审核及运营监管工作;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日间照料中心的具体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申报与审批验收
第四条村(居)委会是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主体。申请建设日间照料中心,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合建设日间照料中心的房屋,并有满足老年人室外活动需求的场地。
(二)辖区内老年人口基数较大,高龄、空巢、孤寡、失能老人集中,养老服务需求强烈。
(三)村(居)委会积极性高,“两委”班子团结,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经村(居)委会及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村(社区)集体经济基础较好,制定科学规范的建设方案和成熟可行的运行方案,确保按期完成建设并能长效运行,具备自筹部分配套运营资金能力。
第五条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严把选址关,选在老年人相对集中、交通便利、服务半径合理的地段,一般要求为建筑物底屋部分,周围绿化、硬化,环境优美。新建、改扩建的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应符合住建部质量安全建设标准。
第六条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0㎡以内,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可选择设置日间休息室、休闲娱乐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康复室和餐厅等功能区域,具备日间照料、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与村(居)委会一体建设的,相同功能室可统筹共用,避免闲置浪费。建成后统一悬挂“XX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识。
第七条 项目完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并将验收资料、场地照片、运营方案报送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经实地查验后予以备案。
第三章 运营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八条村(居)委会是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管理主体。要依托村(居)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加强日间照料中心日常运行管理;鼓励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参与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
第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其中1名综合管理服务人员,1名炊事人员(从事餐饮服务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鼓励村内低龄健康老人、党员志愿者无偿参与互助服务。日间照料中心工作人员须热爱养老事业,做到尊老敬老、有耐心爱心,主动接受村民、老人评议监督;患有传染病、精神类疾病人员不得从事照料服务工作。
第十条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提供用餐和不提供用餐实行分类管理。
(一)不提供用餐的:以开展休闲娱乐、棋牌书画、健康讲座、临时休息、上门探访等活动为主,开展适合老年人身体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二)提供用餐的:根据实际需求,每日至少为老年人提供一餐,并为老年人提供相关活动(参照上条)。日间照料中心应结合本地物价水平、运营成本及老年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餐费标准并予以公示,原则上不免费提供用餐,可对70周岁及以上的孤寡老人、空巢老人、特困老年人予以优惠。提供用餐服务的机构或个人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确保餐饮安全。
第十一条要建立“政府投一点、集体补一点、社会捐一点、个人出一点、子女交一点”的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经费多元筹措机制。原则上,县级财政按照不提供用餐的每年不低于1万元,提供用餐的每年不低于3万元的标准,加强运营补贴资金保障。各地可结合实际服务规模、服务人次、运营天数等因素,实行差异化、梯度化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日间照料中心要充分联动村(社区)卫生所,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康复指导等康复保健服务。有条件的村(社区),要帮助老年人联系陪诊就医、购药送药等事宜,帮助老年人小病不出村(社区)、慢性病就近治疗。要开展精神慰藉服务,组织村(社区)工作者、志愿者或普通居民,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亲情慰藉、协助交友、节假日或纪念日关怀等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加强对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并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日间照料中心规范建设,正常运营。乡镇(街道)应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重点检查运营规范、服务质量和安全状况,对不按规定运营或停运的日间照料中心,要及时介入,解决矛盾,理顺关系,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日间照料中心运营主体,由乡镇(街道)责令改正,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追回补贴、取消资格等措施;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每年对日间照料中心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对运营管理混乱、群众满意率偏低、服务不达标的日间照料中心,下达整改通知,整改达标后方可正常运营、申领补贴;对长期停业、台账缺失、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违规挪用资金的日间照料中心,扣减或停发运营补贴。
第十六条日间照料中心存在行政村合并调整、或老年人服务需求大幅减少、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经整改仍无法消除风险、或长期无法正常运转等情形的,经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实地核查、集体研究审定后,按程序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依法依规予以关停处置,并做好资产处置、后续服务衔接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民政局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财政、老年人口实际,制定本辖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吕梁市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办法》(吕民发〔2017〕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