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民政局 关于加快养老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3-05-25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民发〔2020〕56 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养老机构备案的通知》(晋民函〔2023〕18号)要求,着力解决我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问题,全力推动我市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利用前期手续不完善房屋改造举办的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已经按照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无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可由具备消防安全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养老服务基本消防安全的,5月底前完成备案。

二、对新设立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要及时下达备案通知书,于收住第一位老人或者提供第一单服务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三、对已具备运营条件,但未开展养老服务的可予以备案,于提出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黑机构,民政部门要联合市场、消防等部门坚决予以查处。

附件:1.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2.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养老机构备案的通知

                           



吕梁市民政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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