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更新时间:2023-12-28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加快推进养老行业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水平,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省民政厅决定分批开展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范围

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正式接收老年人一年以上且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二、评定主体

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应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省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四、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三级养老机构抽查复核工作;市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三级、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一级养老机构抽查复核工作;县评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一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三、评定程序及要求

同一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院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成立评定委员会和评定专家库,安排专人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机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

(一)自评申报。指导本辖区养老机构按照《山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自评、申报等级评估,通过电子邮箱上传相应佐证资料,并准备相应的纸质申报材料。

(二)审核受理。评定委员会审查并在本辖区民政部门官网公示符合参评条件的养老机构名单,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三)等级评估。评定委员会要根据等级权限,组织专家开展资料审核和实地评估,提出评定意见;并对需上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完成初步审核后汇总上报。

(四)审核复核。各级评定委员会审核专家组评定意见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评定委员会按程序受理对养老机构拟评定结果的复核申请,并做出复核决定。

(五)结果公示各级民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定养老机构等级,发布公告,向养老机构送达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并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

(六)总结上报。民政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在公告发布期满后十五日内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备。

四、评定工作时间安排

(一)1020日前,各地发布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通知。

(二)1030日前,各市完成四至五级养老机构申报。

(三)1130日前,各市、县民政部门完成一至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1210日前,省民政厅完成四至五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四)12月20日前,各级民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全面完成等级评定和公示,市民政完成各辖区内一二级养老机构的抽查复核工作,省民政厅完成三级养老机构的抽查复核工作。

(五)12月30日前,市民政局汇总辖区内等级评定工作情况,并向省民政厅报送等级评定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部门沟通,组织成立本级评定委员会,按程序完成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三)各市、县评定委员会要按照省级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样式制作、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附后)。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争取出台与等级评定相衔接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等级评定与实际运用相统一的应用体系。

省评定委员会评定材料接收地址:山西太原漪汾街9号民政厅1008室,邮编:030027,联系人:白明芳,电话:638739713096590222,电子邮箱:sxsmztylc@163.com

附件:1.《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

2.民政部《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

3.山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4.山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5.山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

6.山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

7.山西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表



山西省民政厅

20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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