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1-01392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5月25日 |
标 题: |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 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民发[2021]16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5月25日 |
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效,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报经市政府同意,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城乡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20元。提标后,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柳林、孝义645元,离石610元,汾阳、临县600元,兴县、岚县、交城、文水、交口、中阳、石楼、方山5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孝义、柳林5484元,中阳、交城、文水、汾阳、交口、方山、离石、岚县5064元,兴县、石楼、临县4908元。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00元。提标后,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柳林、孝义10300元,汾阳、临县、离石9800元,兴县、岚县、交城、文水、交口、中阳、石楼、方山93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柳林、孝义7400元,兴县、岚县、交城、交口、中阳、石楼、离石、临县、文水、汾阳、方山6900元。照料护理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此次提标资金,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及历年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结余资金解决。
调整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效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折不扣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工作,务于6月30日前将提标资金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并将落实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