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1-01394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吕梁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15日 |
标 题: |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民发〔2021〕19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02日 |
吕梁市民政局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提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能力,根据我市《加强和完善社区服务功能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实施方案》(吕办发[2020]26号)精神,结合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经局务会研究同意,在全市所有行政村和社区全面建立民主协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商主体
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牵头,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村(社区)协商议事会或村(居)民议事会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牵头,组织涉及村(社区)开展协商。鼓励各地结合群众意愿和实际需求,将协商主体向村(居)民小组、网格、楼宇等延伸。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退休回乡人员、群众代表、村(居)民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志愿者、网格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驻地单位等有关同志参与。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当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参与并进行论证评估。
二、协商内容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编制村民议事协商目录,制定民主协商流程图。协商的主要内容有:村(社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村(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和经济项目收益分配及处置方案;村(社区)土地流转、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工程项目等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事宜;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经费筹集和建设管理方案;村(社区)财务安排及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村(居)民意见较为集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国家和上级重大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本村(社区)的落实方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协商的事项;其它经村(社区)党组织同意进行民主协商的事项。
三、协商形式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要根据不同协商事项的具体特点和要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积极拓展协商形式,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议事活动。要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要将协商与“四议两公开”工作机制有机结合,也可将协商制度纳入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增强协商成果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行政村(社区)要依托村(居)民协商理事会或村(居)民议事会等组织,采取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民主听证会、民主咨询会、民主恳谈会、民主评议等议事形式,充分利用民情恳谈日、党(人大、政协)代表接待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人大代表联络点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协商。要积极创新协商形式,发挥社区网站、微博、微信群的作用,通过多渠道收集意见、发布协商议题等方式广泛进行协商,为城乡居民搭建灵活多样的协商平台。
四、协商程序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要针对不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和议事规程。社区协商的一般程序如下:
1.提出协商议题。村(居)民委员会多渠道征集协商事项,按协商内容要求筛选协商议题,并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报村(社区)党组织审定同意后,正式确定协商议题。
2.协商准备工作。制定具体协商方案,明确协商时间、协商地点、协商形式以及议事规则等内容,并提前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同时向其提供议题材料。协商方案经村(社区)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召开。
3.开展民主协商。根据确定的协商方案,由村(居)委会组织人员开展民主协商议事,也可由村(居)民协商理事会或村(居)民议事会组织实施。议事主要有四个流程:一是议题召集人说明议题来源、审查情况、具体内容和议事规则;二是由议题提出人对议题进行说明;三是相关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参加人员就议题和各方意见发言,组织进行协商;四是由参会的各方对协商形成的基本共识进行举手或投票表决,实行民主集中制,形成协商意见。民主协商须按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村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协商无法形成基本共识的,待条件成熟时,可进行二次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对于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要交由乡镇(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
4.公开协商结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将协商结果向村(社区)党组织备案。要通过电话、网络或书面等多种方式,将协商成果向各利益相关方通报。同时,要利用村(居)务公开栏等平台,将协商事项和协商成果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五、协商成果运用
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村(社区)党组织要酌情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讨论形成采用意见和决策方案,妥善做好未被采纳意见的解释沟通工作。对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要积极组织实施,并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等渠道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落实情况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成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协商成果采纳情况和落实情况及时告知各相关利益方。协商结果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具体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民政局要充分认识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意义,将城乡社区协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制定协商目录,细化协商流程。乡村两级要注意研究解决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创新和探索民主协商形式,不断深化村(居)民自治实践。
2.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民主协商工作落实。乡镇(街道)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或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村(社区)等不同特点,设计协商方案,细化协商内容,提高协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强化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3.及时总结经验。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宣传城乡社区协商的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推进本地城乡社区协商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常态化。
吕梁市民政局
2021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