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2-63312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2年07月11日
标      题: 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民发〔2022〕23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1日

吕民发〔202223

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困难群众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我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民发〔2021〕38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等社会救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提高600元。标准提高后,全市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柳林、孝义695离石660汾阳、临县650兴县、岚县、交城、文水、交口、中阳、石楼、方山630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孝义、柳林6084元中阳、交城、文水、汾阳、交口、方山、离石、岚县5664元,兴县、石楼、临县5508元。

二、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提高的1.3倍统筹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各县(市、区)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800元。提标后,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柳林、孝义11100元,汾阳、临县、离石10600元,兴县、岚县、交城、文水、交口、中阳、石楼、方山10100元;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年:柳林、孝义8200元,汾阳、临县、离石、兴县、岚县、交城、文水、交口、中阳、石楼、方山7700元。

三、提高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2021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700元调整为1880元,城乡特困人员护理补贴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50%测算,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为每人每年:全自理2300元,半自理5700元,全护理11400元;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按原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

此次提标所需资金,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性,要从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高度出发,切实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落实补差救助,确保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抓好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强化政策导向,及时让困难群众知晓这一惠民生、解民忧的政策举措,同时还应从对象认定条件,审核审批程序,动态管理办法等方面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加对低保政策的了解,促进低保制度公开、公正运行。

(三)及时落实提标政策。各县民政、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做好提标政策的落实,在 7月底前全面落实提标政策并完成提标资金的补发工作,并于7月30日前将本次提标政策的落实情况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吕梁市民政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226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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