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2-71531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08日 | |
标 题: | 吕梁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 | ||
发文字号: | 吕民发〔2022〕27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08日 |
吕梁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
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规范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通知如下:
一、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是指儿童福利机构在收留抚养儿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实行一人一档,永久保
存。
二、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业务档案工作制度,对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室、指定专门人员负责业务档案工作。
三、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应当区分情况保存以下材料,并归档:
1.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属被遗弃儿童,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经相关程序确认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捡拾报案证明、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属打拐解救儿童的,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临时照料通知书、DNA信息比对结果、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儿童福利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属流浪乞讨儿童的,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DNA信息比对结果、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发布的寻亲公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以及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材料。
2.父母死亡或者宣告失踪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儿童父母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判决书以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3.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儿童。应当登记保存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报告、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4.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材料。
5.属于其他需要集中供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归档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与儿童监护人签订的集中供养协议书复印件。市级以上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代为抚养的,还应当归档与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签订的代为养育儿童的委托协议。
6.属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委托、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责任的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归档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代为养育儿童的委托协议。
四、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儿童后,应及时送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和传染病检查,并归档下列材料:
1.门诊病历或者住院病历;
2.体格检查表;
3.出院记录;
4.儿童基本信息表(包含姓名、性别、进入机构时间、照片、健康状况等);
五、儿童在机构生活期间,应归档下列材料:
1.户口本(复印件);
2.残疾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4.健康档案(含现病史、既往病史、体检报告表等);
5.预防接种记录;
6.手术治疗相关材料(包括入院手续、出院记录、主要的辅助检查记录等);
7.康复治疗相关材料(包括康复计划方案、康复评估报告、康复阶段性记录、转科记录单、康复医师或者专业机构出具的矫形器具及康复辅助器具的适配评估报告等);
8.受教育相关材料(包括受教育基本信息表、教育评估报告、教学阶段性记录、个案服务面谈记录、获奖证明、年度学习成绩单、录取通知书等);
9.家庭寄养相关材料(包括寄养家庭基本信息表、寄养家庭申请表、寄养家庭评估报告、家庭寄养协议、护理医疗康复记录或者相关治疗记录、儿童福利机构探访记录、年度家庭寄养工作评价、解除寄养申请、解除寄养通知书等);
10.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材料(包括儿童需求预估记录表、综合评估表、社会工作服务计划书、跟进服务记录表、结案评估等);
六、儿童离开机构,应归档下列材料。
1.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应当根据情况登记保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解救儿童送还通知书,儿童确属于走失、被盗抢或者被拐骗的结案证明,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以及能够反映原监护关系的材料等。
2.儿童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父母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报告。
3.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应当登记保存人民法院恢复监护人资格的判决书。
4.儿童被依法收养的。应当登记保存收养登记证复印件、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
5.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期满或者被解除的。应当登记保存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解除委托协议的相关材料。
6.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出现的、恢复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其他监护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还应当登记保存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提交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身份的材料以及民政部门离院意见等材料。
7.儿童死亡的,应当保存负责救治或者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相关材料、儿童福利机构向所属民政部门及其他相关民政部门提交的情况报告等。遗体火化的,应当同时保存火化证明、注明安放(葬)位置和时间的骨灰安放(葬)合同;遗体土葬的,应当同时保存土葬注明安葬位置、时间、见证人的情况说明。
七、儿童福利机构应当保存儿童进入机构时随身携带能够标识其身份的物品以及生活期间的活动照片、音视频等材料并一并归档。
八、儿童进入机构以及在机构生活期间形成的材料,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儿童离开机构形成的材料,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
吕梁市民政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