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1423LL00100/2022-71536 主题分类: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08日
标      题: 吕梁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寄养管理的通知
发文字号: 吕民发〔2022〕29 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8日

吕梁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寄养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规范家庭寄养工作,促进寄养儿童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寄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4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家庭寄养管理通知如下:

一、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家庭寄养要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家庭寄养仅限于未满十八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要长期依靠医疗康复、特殊教育等专业技术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安排家庭寄养。寄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儿童的,须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三、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且该家庭无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跨县级的家庭寄养,须经市级民政部门同意。不得跨市开展家庭寄养。

四、家庭寄养依申请开展,儿童福利机构自收到家庭寄养申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向申请寄养的家庭所在单位、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等实地调查并到申请家庭进行家访,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育能力,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五、儿童福利机构要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并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儿童福利机构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了解寄养儿童的基本情况,包括寄养儿童的衣食住行、养育、医疗和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七、儿童福利机构应按照至少每年对寄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做出继续寄养或变更、终止寄养结论。寄养儿童的养育费用补贴标准要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吕梁市民政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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