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3-36712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3年05月18日 | |
标 题: | 吕梁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登记的紧急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民函〔2023〕19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5月18日 |
各县(市、区)民政局:
近年来,各县(市、区)民政局严格按照收养登记法规和政策,依法做好收养工作,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通过“全国收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录入情况比对,个别县(市、区)存在不规范办理收养登记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收养登记工作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民政部门的良好形象。为加强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登记,规范工作程序
各县(市、区)民政局严格按照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的程序办理,在收到收养人申请后,依法审查收养人年满30周岁的情况、婚姻状况、抚养能力、身体健康证明和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尤其是对社会弃婴、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孤儿和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送养的子女,对其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或者登记机关严谨细致进行收养能力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照政策法规,符合收养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收养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
二、严格规范送养材料
送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2.生父母与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二)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2.经公证的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三)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三、妥善处理私自收留儿童问题
要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收养行为的规定和收养登记政策法规,提高公民依法收养送养的意识,禁止私自收留、抚养被遗弃的儿童。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人的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送往属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收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负有抚养义务人的未成年人,需向各级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申请,并到属地县(市、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对于来源不明、私自收留的儿童,各县(市、区)民政局不得违规办理收养手续。
四、强化部门协作
对捡拾到的社会弃婴,一律到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部门负责查找其生父母。在办理收养的过程中,查不到生父母的,及时送交至市儿童福利院抚养。加强收养人计生情况的审查,通过联合卫健、公安等部门相互配合,建立联动机制,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吕梁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