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423LL00100/2023-105576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 |
标 题: | 吕梁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吕梁市殡仪馆运营服务工作指南 (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吕民发〔2023〕58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2月29日 |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规范殡仪馆运营管理,提升基本殡葬服务水平,市民政局制定了《吕梁市殡仪馆运营服务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吕梁市民政局
2023年12月20日
吕梁市殡仪馆运营服务工作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殡葬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殡仪馆运营服务管理,切实提升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及有关殡葬服务管理行业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原则
殡仪馆是保障群众“死得起、葬得起”,实现“逝有所安”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承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机构之一。
一要坚持以人为本,惠民优先。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公益属性,本着方便群众、合理收费、高效运行、科学管理的原则,采取以政府运营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的运营模式,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人性化的服务。
二要坚持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在治丧过程中要积极宣传移风易俗,引导群众主动摒弃丧葬陋习,在全社会树立殡葬文明新风。
三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大胆创新,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殡仪馆运营服务新模式、新机制。
二、机构性质
《民政部关于兴办管理殡仪馆(火化场)有关事宜的复函》(民事函〔1995〕257号)指出:殡仪馆是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事业单位,是承办尸体接运、火化和骨灰寄存的场所。省委编办《关于加强市县殡葬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函》(晋编办函字〔2021〕72号)文件明确,可在民政部门内设殡葬监督管理机构,统筹调剂人员编制,充实监管工作力量,具体由各县(市、区)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积极向编制部门申请设立殡仪馆为民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在民政部门内设殡葬监督股室,做到有机构监管、有专人负责、有运营团队。
三、岗位设置
原则上殡仪馆编制内工作人员至少5-7人,重点解决殡仪馆日常管理、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除管理人员外,殡仪馆内设综合办公室、财务科、客服中心、汽车队、综合服务室、遗体火化室(车间)、骨灰管理室等,人员不足部分可采取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或聘用方式解决。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工作资质,推动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专业化发展。
四、主要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项目分为四项基本殡葬服务、与基本殡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殡葬服务以及满足群众特殊需求的其他殡葬延伸服务等。
(一)四项基本殡葬服务
1.遗体接运。包含本地区遗体的抬尸、装卸、运输、基本消毒等服务。
2.遗体存放和冷藏。
3.遗体火化。包括遗体火化、骨灰整理、骨灰装袋。
4.骨灰寄存。包括骨灰盒的临时寄存、安全、整洁、配套保养等服务。
(二)与基本殡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殡葬服务
1.告别厅、告别棺、瞻仰台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租用和服务。
2.守灵间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租用和服务。
3.休息室的租用等。
(三)其他殡葬延伸服务
1.遗体的精细化消毒。
2.整容化妆。
3.骨灰盒选定。
4.餐饮服务。
5.丧礼司仪服务。
6.其他服务。
五、重点工作岗位人员职责
(一)殡仪馆负责人职责
1.主持全馆的全面工作。
2.对全馆的业务进行分配。
3.服从上级的指示和命令,执行上级的政策并负责传达。
4.检查馆内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5.处理馆里重大事件,完成临时任务。
6.对馆里出现的重大行政、责任事故负领导责任。
7.其他。
(二)办公室主任职责
1.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全面负责行政办公室管理工作。
2.负责起草馆内综合性文件和工作计划,督促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决议。
3.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4.执行上级政策并负责传达。
5.检查分管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接待大厅人员职责
1.预约接待:灵车返回登记、为家属解答、预约及洽谈、办理遗体火化、告别厅、商品选购等服务。
2.服务执行:办理遗体火化及预约接待未尽事宜(包括:审核证件、收取死亡证明并整理装订)。
3.前台接待:接听来电并预约火化炉、告别厅等服务;分配工作量、处理日常琐碎业务、与各部门沟通协调,并掌握服务及设备状况告知相关接待人员,下班前与夜班做好交接工作。
4.引导员:引导家属办理火化流程、看厅、流动站岗、解答及协助处理日常琐事。
(四)火化工职责
1.遗体入炉前,操作人员要仔细核对逝者姓名、年龄、炉型、纸棺等信息是否一致,确认是否有家属签字、入炉仪式等事项,完毕后,录入电脑信息,方可进炉,填写火化登记表。
2.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遗体进火化间先后顺序安排进炉,禁止插队、禁止混灰。
3.遗体入炉后,严格按照火化炉操作流程操作,确保骨灰干净、无杂物。
4.完整有序地装殓骨灰。
5.骨灰发放人员要仔细核对火化牌与火化证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等,核对一致方可发放骨灰。
6.每日火化炉完成当天火化任务后做例行检查,保障第二天火化工作的正常。
7.火化车间、火化炉预备室每日打扫,必须保持洁净无尘;火化机机身每周擦洗一次,保证机身无旧尘、灰网。
8.火化车间定期消毒,垃圾分类投放。
9.每日一次检查天然气管道、阀门,做好安全生产服务工作,杜绝安全隐患;检查灭火器、消防栓。下班时关闭门窗、电源,做好三防工作。
(五)司机职责
1.坚决执行馆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度安排,及时、准确、顺利、安全地完成任务。
2.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随时执行任务。
3.严禁开故障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送汽修厂修理。
4.及时做好行车记录、服务记录。
5.做好统计每趟公里数、接尸袋使用、楼层等其他与家属消费有关的记录工作。
6.严格遵循驾驶员工作流程,积极主动配合家属安全地做好遗体接运工作。
7.保持车容整洁,定期对车上配套接尸工具消毒。
8.坚持三检查制度,不开英雄车、带病车、赌气车、凑合车,做到文明驾驶、礼让三先。
(六)其他
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由殡仪馆根据运营情况结合实际细化。所有殡仪馆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已投入运营的殡仪馆进行跟班学习,时间不少于两周,熟悉相关流程后由承担跟班学习任务的殡仪馆出具相关报告并经县民政局备案后方可上岗。
六、基本服务流程
1.逝者家属应通过指定热线电话或登录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殡仪馆提出遗体接运需求,需提供逝者姓名、年龄、性别、民族、死亡原因,接运地点、时间,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内容,持逝者《死亡证明》及相关证件与殡仪馆洽谈联系订车、悼念厅等服务项目。
2.预约确定殡葬事宜,包括出殡时间、出殡地点。
3.殡仪馆按约定时间、地点接运遗体,确保将遗体安全、平稳抬至殡仪车送至殡仪馆。
4.营业大厅办理缴费(放到火化之前,预交费),大厅开具发票、《火化申请书》、《火化证明》、《骨灰领取单》、《骨灰寄存单》、《殡葬服务协议》、《骨灰寄存协议书》等。殡葬服务单位应在当天将逝者信息录入殡葬信息系统。
5.开展悼念、告别仪式,送别遗体。
6.凭《骨灰领取单》到火化车间窗口领取骨灰。
7.寄存骨灰可凭《火化证明》、《骨灰寄存协议书》、《骨灰寄存单》到骨灰存放室办理。在骨灰堂选择格位,妥善保管钥匙和寄存单,每次祭奠需查验《骨灰寄存单》。
七、收费管理
(一)基本要求
严格落实《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3〕266号)精神,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体系,在殡葬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客户须知及殡葬服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各服务项目和商品要明码标价并区分高、中、低档,供群众自愿选择;要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违反公平自愿原则,以任何形式诱导、捆绑、强制提供殡葬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形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文明丧葬用品;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严禁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或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在提供骨灰寄存格位、殡葬用品时,要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除提供殡葬基本服务之外,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并收费。
(二)分类定价
殡仪馆服务价格分类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机制。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2022版),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存放(含冷藏)、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守灵和吊唁设施设备租赁等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调整。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坚持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服务成本和财政补贴,兼顾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上述项目之外的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同时,要建立完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殡葬服务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包括相关服务项目、价格、收费金额等内容,报送当地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等部门。
(三)落实惠民殡葬政策
严格落实《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1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21〕15号)等惠民殡葬政策,实现惠民殡葬政策城乡所有居民全覆盖,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3天内)、火化、骨灰寄存、骨灰盒(价值200元内)和生态安葬等基本殡葬服务实行减免,有条件的地区可提标扩面,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四)费用收支管理
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票据,运行经费全部由属地政府财政预算支付,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当地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之外的其他殡葬服务收费收入及殡葬用品销售收入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税后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殡葬事业发展。
八、人员待遇
严格落实殡葬行业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及国家有关津贴、补贴政策,探索建立符合行业特点、体现特殊岗位劳动价值的薪酬制度,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社会尊重度。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参考山西省人社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直属事业单位《关于省直事业单位重塑性改革后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争取将殡葬服务部门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的事业单位名单,执行“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在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以内核定”或“具有行业特殊性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根据资金保障、业务收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等规定。
九、问题处置
与逝者家属发生矛盾时,当事人应及时介入,安抚家属,缓和矛盾,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当场妥善处理。无法当场处理的,向上级领导及时反馈,及时协商解决问题,控制事态的恶化和升级,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1.根据纠纷处理预案与逝者家属进行协商,听取对方意见,争取达成一致。
2.应根据纠纷的发展情况调整处理方案,双方协商不成时寻求公安机关介入,拟定出调解方案后,应结合实际状况进行有效协调,并尽力消除服务纠纷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
3.针对危害严重、情节重大、调解不成的服务纠纷,应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针对处理结果的执行,应收集完整资料,双方签字确认,各自执行处理结果。
4.对服务纠纷的线上投诉,应依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有关规定和相关流程,在及时与投诉人沟通后,做出线上反馈。
5.对服务纠纷进行总结,服务纠纷处理完毕后,对纠纷事件的相关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十、其他事项
1.殡仪馆职工安全严格按照《殡仪馆职工安全防护通用要求》标准执行。
2.殡仪馆机构安全严格落实《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管理指南》规定要求。
3.重大突发事件按照《民政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规程>的通知》(民发〔2017〕38号)文件执行。
4.档案管理按照《殡葬服务机构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和民政部、国家档案局《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0〕164号)文件要求落实。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指导做好设施运营、维护和服务管理等工作,避免接收来源不明遗体,避免轻率或错误火化遗体现象发生,切实提高基本殡葬服务水平和能力。对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厉查处虚开、倒卖火化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风建设,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和廉洁从业。
附件:1. xxx殡仪馆业务受理单
2. xxx殡仪馆派车登记表
3. 告别厅租用申请表
4. 告别厅使用登记表
5. xxx殡仪馆申请火化表
6. 申明
7. 火化登记表(前台)
8. 遗体入炉登记表(火化科)
9. 骨灰寄存保管合同
10. 遗体接运证明
11. xxx殡仪馆服务凭证
12. 温馨提示
附件1
x x x殡仪馆业务受理单
死者姓名: 业务种类: | 第一联 存根 |
具体事项: (章) | |
(请您核实无误后签字)承办人签字: 业务员: |
x x x殡仪馆业务受理单
死者姓名: 业务种类: | 第二联 客户 |
具体事项: (章) | |
(请您核实无误后签字)承办人签字: 业务员: |
附件2
x x x殡仪馆派车登记表
年 月 日
时间 | 车型 | 接尸地点 | 逝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电话 | 车组 | 登记人 | 备注 |
附件3
告别厅租用申请表
逝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遗体停放处 | ||||
租用厅名称 |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租用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起止至 时 分止 | ||||||
字幕 | 横幅 | ||||||
竖幅 | 右 | ||||||
左 | |||||||
租摆鲜花 | 租用花圈 | ||||||
鲜花花圈 | 挽联打印 | ||||||
礼仪 | 电子显示生平 | ||||||
其他 | |||||||
备注: 1. 租用告别厅必须按预约租用时间使用,不得提前或推后,否则本馆有权终止本项服务。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租用方承担。 2. 为了保持告别厅整体效果,不得再次摆放任何花圈、纸扎、供品等。 3. 如遇停电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字幕遗像显示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家属继续完成告别仪式,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4. 爱护公共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5. 家属有其它要求应提前提出,协商解决。 6. 退告别厅、司仪、鲜花提前2天者全额退款,否则按50%收取违约金。 7. 告别厅仪式过程中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8. 外来乐队不得进入告别厅。 | |||||||
租用人签字: 管理员签字: |
附件4
告别厅使用登记表
租用厅名称 | 逝者姓名 | 租厅时间 | 停尸地点 | 鲜花租用 | 鲜花花圈 | 豪华炉 | 休息室 | 礼仪 | 屏显 | 摄像 | 结算 | 业务员 | 备注 |
附件5
x x x殡仪馆申请火化表
申请人填写 | 逝者姓名 | 性别 | 亡龄 | 户籍所在地 | 逝者身份证号码 |
正常死亡原因 | 非正常死亡原因 | 逝者工作单位 | 死亡地点 | ||
医院□ 家中□ 其他□ | |||||
死亡日期 | 接尸日期 | 火化日期 | 接尸地点 | ||
接尸车型 | 火化炉型 | 高档炉预订入炉时间 | 骨灰去向 | ||
普通□高档□ | 寄存□ 带走□ | ||||
申请人姓名 | 与逝者关系 |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申请人地址 | |||||
须知 1. 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 2. 死于医院者凭医疗单位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方可办理火化手续。 3. 非医院死亡者凭死亡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服务中心(站)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方可办理火化手续。 4. 非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尸体火化通知书》方可办理火化手续。 5. 除以上手续外,申请人还必须出具逝者和申请人户籍证明方可办理火化手续。 | |||||
承诺书 本人_____,身份证号□□□□□□□□□□□□□□□□□□,与逝者_____,身份证号□□□□□□□□□□□□□□□□□□为____关系,我已阅读《xxx殡仪馆申请火化表》及其中的《须知》内容,保证此类所填写的内容准确、无误,所递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自愿承担逝者火化后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人确认xxx殡仪馆工作人员已向本人充分讲解上述要求,本人已充分理解和认可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引发的法律纠纷,本人独自承担,与xxx殡仪馆无任何关系,本人承诺书自签字确认后,即日起生效。 承诺人: (手印)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6
申 明
死者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___时因_____________死亡于_________处。
本人_____,与死者为_____关系,现申请将_____的遗体进行火化处理,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注:建议家属手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_________
(手 印)
年 月 日
附件7
火化登记表(前台)
安放位置 | 逝者姓名 | 接待时间 | 接尸地点 | 接尸车辆 | 火化日期 | 骨灰盒 | 备注 | 付费情况 | 业务员 |
附件8
遗体入炉登记表(火化科)
逝者姓名 | 入炉时间 | 付费 | 业务员 | 备注 |
火化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9
骨灰寄存保管合同
编号:【】骨灰寄字第 号
甲方:xxx殡仪馆 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地址:xxxxxxxx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殡葬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存放骨灰信息
乙方系逝者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逝者”)的_____,乙方作为逝者丧葬事宜的承办人,现决定将逝者的骨灰存放于甲方处;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保管逝者骨灰。
第二条 存放位置
1、乙方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以及逝者《火化证》来甲方处办理骨灰存放保管手续,并自愿寄存于甲方xxx__楼__厅__号格位。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管期内,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擅自改变逝者骨灰的存放位置或编号。
3、保管期内,乙方不得擅自随意移动逝者骨灰。
第三条 保管期限及费用
1、骨灰存放保管费用标准为: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年(小写:¥_____元整/年)。本合同签订后,收费标准变更的,未付(或欠付)费用双方应按照新的收费标准履行。
2、保管期限及费用:甲方负责保管的期限为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保管期内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整)。
3、合同保管期内,乙方可持本人《身份证》、《骨灰存放证》前往甲方处办理取回逝者骨灰的手续;取回当日,本合同即终止。乙方提前取回逝者骨灰的,如剩余保管期限不足一年的,甲方不再退费;如剩余保管期限超过一年的,按照剩余的整年(零散月份不计)费用标准退费。
第四条 保管期限届满后的权利义务
1、本合同所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甲方可暂为继续代乙方保管逝者骨灰,但代管期间不等同于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保管期间,甲方不承担逝者骨灰的毁损、灭失等义务。
2、乙方应当最迟在本合同保管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骨灰存放证》前往甲方处办理取回逝者骨灰的手续;办理取回手续前,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一项所约定的费用标准,向甲方补交实际代管期间的代管费用,实际代管期间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照整年计付费用。
3、乙方如仍需要甲方在本合同保管期限届满后继续保管逝者骨灰的,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向甲方补交实际代管期间的费用后,可不签订新的《骨灰寄存保管合同》,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并将新的保管期限在《骨灰存放证》上予以记载。如乙方系新的寄存人的,应当先行向甲方结清此前其他寄存人已拖欠(如有)的各类费用后,与甲方签订《骨灰寄存保管合同》。
4、本合同依约解除,或本合同保管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乙方没有向甲方补交实际代管期间的代管费用,或没有与甲方签订新的《骨灰寄存保管合同》或类似法律文件,或未依约取回逝者骨灰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在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等信息,以邮政信函的形式向乙方发出催告文件,或者在省级报纸以公告形式刊登要求乙方及时履行义务的信息;甲方因刊登公告而可能披露乙方及逝者信息的,乙方同意和认可;经甲方两次邮政信函方式催告,或者报纸公告两次后,乙方仍未及时履行本条前款所约定的义务的,视为乙方遗弃逝者骨灰,并放弃对逝者骨灰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和处置逝者骨灰,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改变逝者骨灰的存放位置、条件、状态,将逝者骨灰转交给逝者的其他近亲属,按照无主骨灰处理等。同时,甲方仍有权向乙方主张相应权利。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1、本合同保管期内,甲方应当妥善保管逝者骨灰,并负责骨灰存放厅内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甲方收到乙方依约缴纳的合同期内保管费用后,应当向乙方开具相应发票和《骨灰存放证》。
2、本合同保管期内,甲方不承担对骨灰存放格位内的贵重物品或骨灰盒中贵重物品的保管责任。
3、本合同保管期内,乙方有权对逝者骨灰进行存放、瞻仰、追思、悼念活动。但应当遵守甲方的规定(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后发布的规定),并且不得影响他人的存放、瞻仰、追思、悼念活动,亦不得损害(或造成危险)甲方或他人的设备、设施、物品等。
4、乙方不得在骨灰存放厅内焚烧、摆供,搞封建迷信话动;不得将贵重物品、易燃、易爆、易腐品放入骨灰存放格位或骨灰盒中。
5、乙方如变更实际居住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
6、如乙方因自身原因不便于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应当书面授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第三方代为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第三方一旦接受委托,或者依约代为行使相关权利义务的,即视为第三方同意与乙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7、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六条 乙方确认并认可的其他事项
乙方确认并认可如下事项:
1、乙方保证所持有的《骨灰存放证》及逝者《火化证》上的内容是真实合法的;
2、《骨灰存放证》是乙方对逝者骨灰进行瞻仰、追思、悼念、取回的凭证,乙方应当妥善保管;
3、甲方不持有、亦不保管逝者骨灰盒的任何钥匙,乙方保证向甲方移交的骨灰盒中的存放物是真实、充分、安全且符合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合同首页所记载的乙方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等信息,是向乙方送达相关文件、通知的有效地址;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四项之约定,向乙方进行催告的,视为甲方有效履行了催告义务,并产生相应法律后果;如甲方依约以邮政信函的形式向乙方发出催告文件的,以乙方实际签收日为催告有效送达日,乙方拒收或因其他原因退回的,自邮寄之日起七日后视为催告有效送达日;如甲方依约在省级报纸以公告形式刊登要求乙方及时履行义务的信息,则刊登之日为催告有效送达日;
5、因不可抗力、紧急情况,不可归责于甲方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法律法规、政策原因,或因甲方根据城市规划进行迁址,合同约定,或因甲方须对骨灰存放的建筑物进行必要修缮、改扩建的因素而导致逝者骨灰发生毁损、灭失,部分损害,存放条件、位置或状态改变等,甲方免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一方违反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保证的,视为该方违约。
2、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无论本合同是否解除,守约方均同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如下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已依约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2)依约补交实际代管期间的代管费用;
(3)以本合同第三条第二项所确定的保管费用总数额为基数,依照每天万分之六的标准支付实际代管期间的违约金;
(4)承担给守约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守约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鉴定费、律师费、邮寄费、公告费、交通差旅食宿费等;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处理方式或权利义务。
第八条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应向本合同履行地(xxxxxx)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逝者《骨灰存放证》、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系本合同附件;除另有约定外,如逝者《骨灰存放证》所记载内容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应以本合同所约定的为准。
2、本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保证或认可的相关事宜、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间届满后的权利义务界定、区分及行使方式等条款,不因保管期间及代管期间的届满而失效。
3、乙方确认:
(1)本合同系甲乙双方充分自由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有权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磋商、变更;本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范畴;
(2)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工作人员已充分向乙方讲解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并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了具体的解释,乙方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有充分的理解且予以认可;
(3)本合同一经乙方签字,即视为乙方完全理解和认可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字盖章部分)
甲方:xxx殡仪馆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遗体接运证明存根
逝者 姓名 | 性别 | 第一联 X X X 殡仪馆存根 | ||
家属 姓名 | 称谓 | |||
接运 时间 | ||||
接运 地点 | ||||
接收 单位 | ||||
车牌号 | ||||
司机 签字 | ||||
派车人签字 |
说明 | 1. 遗体接运必须由本县(市、区)专用殡仪车接送。 2. 出车单位和司机对遗体承担接收和护送的责任,违者按《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3. 各相关部门及家属要认真审查并核对出车单位、车号、司机姓名等,如有一项不符不得放行。 4. 涂改无效。 |
遗体接运证明
逝者 姓名 | 性别 | 第二联 回执单 | |||
家属 姓名 | 称谓 | ||||
接运 时间 | |||||
接运 地点 | |||||
接收 单位 | |||||
车牌号 | |||||
联系 电话 | |||||
交接人签字 | |||||
司机 签字 | 遗体 接收人 签字 |
遗体接运证明
说明 | 1. 遗体接运必须由本县(市、区)专用殡仪车接送。 2. 出车单位和司机对遗体承担接收和护送的责任,违者按《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3. 各相关部门及家属要认真审查并核对出车单位、车号、司机姓名等,如有一项不符不得放行。 4. 涂改无效。 |
逝者 姓名 | 性别 | 第三联 客户 | ||
家属 姓名 | 称谓 | |||
接运 时间 | 车牌号 | |||
接运 地点 | 司机 签字 | |||
接收 单位 | 服务 监督 | |||
联系 电话 | 交接人签字 |
签发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 1. 遗体接运必须由本县(市、区)专用殡仪车接送。 2. 出车单位和司机对遗体承担接收和护送的责任,违者按《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处罚。 3. 各相关部门及家属要认真审查并核对出车单位、车号、司机姓名等,如有一项不符不得放行。 4. 涂改无效。 |
附件11
x x x殡仪馆服务凭证
部门: 年 月 日
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算单位 | 金 额 | 第一联 存根 |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合计金额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服务员: | 客户签字: | 收银员: (章) | 备注: |
x x x殡仪馆服务凭证
部门: 年 月 日
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算单位 | 金 额 | 第二联 收据 |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合计金额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服务员: | 客户签字: | 收银员: (章) | 备注: |
x x x殡仪馆服务凭证
部门: 年 月 日
服务项目 | 收费标准 | 计算单位 | 金 额 | 第三联 客户 |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合计金额 |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服务员: | 客户签字: | 收银员: (章) | 备注: |
附件12
温 馨 提 示
丧者家属办理遗体火化时需要提供的材料:①医院、公安机关或居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②逝者身份信息(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③逝者家属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